台灣省政府以中國國民黨中央財務委員會申請設立建台橡膠廠於住宅區域違反都市計畫為由 初步否決設廠申請
1950年10月21日,台灣省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建設廳發出一則公文稿,否准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國民黨)中央財務委員會(以下簡稱財務委員會)申請在台北市住宅區域設立建台橡膠廠的申請,理由是該件申請案不符合都市計畫令施行規則第40條之規定。
前條史料故事說明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轉呈國民黨財務委員會以公營為名申請設立建台橡膠廠予省政府。針對此一案件,省政府經過內部層層審查簽核,最後否決了此項申請。理由是此項申請案所設廠址,位於住宅區域,而不得援引都市計畫令施行規則第40條之規定,故而否准此案。
根據台北市呈省政府之公文所附內簽顯示,省政府建設廳官員先於9月2日之內簽表示,依據台北市在8月30日為處理違建橡膠廠,召集有關單位與橡膠工業代表與廠方舉行座談會結論顯示:新設之橡膠廠必須嚴格依照都市計畫辦理,已經設立之違建工廠必須分批拆遷。而本案因位於住宅區域內,在都市計畫尚未修訂前,似未便准許設立。對於此一內簽,相關官員批示送土木科檢會。事實上,根據其他史料顯示,建台橡膠廠早在申請設立的7月25日之前的7月1日,早已購得廠房,進行生產,完全符合8月30日座談會所要處理違章橡膠工廠的標準,因此這份內簽做出上述之建議。
到了10月18日,省政府建設廳官員又呈上一份內簽,詢問主任秘書此案究應如何辦理?主任秘書批示:本案本來因建設廳副廳長表示市政府正在修改都市計畫,所以暫緩。然市政府之都市計畫修改遲遲未進行,因此依照原稿判發。
於是在10月21日,省政府建設廳發出一則代電稿,否准此案之申請。
本件史料故事揭露史料,第一件為省政府官員於9月2日呈上之內簽與批示。第二件則為8月30日由市政府召集相關單位與橡膠業代表舉辦的座談會會議記錄。第三件則為省政府官員於10月18日呈上之內簽與批示。最後第四件則為省政府建設廳於10月21日發出之代電稿。
文件資料茲摘錄如下:
台灣省政府建設廳便用條
關於台北市已違章設立之橡膠工廠拆遷問題,業經本廠於八月卅日邀集有關方面舉行座談會商討,咸認為仍應由台北市工務局規定限期拆遷,至於新設橡膠工廠亦應嚴格依照都市計劃規定辦理。本案建台廠似設在住宅區,在未修訂都市計劃以前,似未便准予設立。究應為何之處,謹請 核示。
(批示)先送土木科檢會
臺北市區違章設立橡膠工廠拆遷問題座談會記錄
時間:卅九年八月卅日
地點:本廳會議室
出席者:
橡膠公會理事長 沈雲階
橡膠工會常務理事 陳皆得
中合橡膠廠 何眾珩
永安橡膠廠 陳長業
明星工業公司 陳福來
義發橡膠廠 陳有林
台北市警察局 黃晉德
台北市工務局 楊蔣洲 吳梅興
警務處 陳中欽
生產事業管理委會 張駿
臺北市參議會 黃逢時
建設廳 顧儉德 劉永楙 蕭理昌 胡兆輝
主席:陳廳長(顧儉德代)
紀錄:方世垣
甲、報告事項
主席報告(從略)
乙、討論事項
關於臺北市違章設立之橡膠工廠問題,經再度考慮廠商困難,重訂處理原則如下:
1.嗣後新設橡膠工廠應嚴格依照都市計劃規定辦理
2.已違章設立之橡膠工廠應即依照台北市工務局所訂改善設備辦法於九月底以前辦理完妥
3.前項各工廠仍應分期拆遷,其期限由台北市工務局會同市警察局及橡膠業同業公會於本次座談會十天內查定並轉飭各廠遵照辦理
4.如各廠拆遷費用確有困難,得各別向建設廳申請核貸,但不得據以為延期拆遷之藉口
5.關於拆遷後之電力供應問題,由建設廳轉請台電公司儘先解決
6.新廠設立地點,應由各廠自行覓定,政府方面當設法協助
內簽
本件應如何辦理謹請核示 此上萬主任秘書
弟理昌拜 十十七
(批示)查本案前案副廳長諭以台北市都市計劃正在修正可暫緩發經交還工業科惟久未見修正公佈此件仍擬照原稿判發
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稿
收文字號:卅九建字第17316號
文別:代電
送達機關:台北市政府
事由:為建台橡膠工廠核有違反都市計劃未便准予設立復請查照飭知由
台北市政府
一、為末冬北市民商字第27088號代電暨附件均敬悉。
二、查建台橡膠工廠申請設立案,經核未便引用都市計劃令施行細則第四十條之規定,所請礙難照准。
三、復請查照飭知。
廳長陳OO
資料來源:國史館台灣文獻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