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轉呈中國國民黨中央財務委員會以公營名義設立建台橡膠廠於住宅區域之申請案予台灣省政府
1950年7月13日,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國民黨)中央財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央財委會)以姚大海先生名義,填寫一份臺灣省工廠設立申請書。中央財委會所欲申請設立之工廠名為建台橡膠廠。根據這份申請書,這個工廠位址設立於台北市泉州街二十巷十九號,依照當時都市計畫,該地劃定為住宅區。
依據設廠計畫書,該建台橡膠廠生產物品為自行車與汽車等車輛之橡膠輪胎內外胎,規模為動力馬達十五部,鍋爐每月燃煤約三百頓,資本額為新台幣二十五萬。根據工廠沿革,該廠前身為國民黨黨營齊魯公司所屬之青島橡膠廠,撤退來台曾拆來一部分機件,而因該廠原為日治時期之鈴木紙廠,日本撤退後由台灣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標購,又轉售予國民黨中央財委會設置該橡膠廠,因此一旦批准設立即可開工。預計開工後第一期可生產自行車、三輪車等內外胎五萬份,以及翻修卡車與汽車等內外胎五千份。
最值得注意之處,除了該廠設置於都市計畫之住宅區內,就是申請人在該廠經營方式欄位填寫該廠為公營。
這件申請案由申請人填寫完畢後,由國民黨中央財委會於同年7月25日以一則代電,向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申請設立該工廠。於是市政府於8月2日向台灣省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發出一則代電轉呈國民黨中央財委會這件申請案。
市政府轉呈予省政府的代電中,載明這件申請案是由國民黨中央財委會所申請。該案廠址位於住宅區域,依照都市計畫令施行規則第三十七條,原應不准其設立,然「該廠附近目前住宅尚稀,惟該廠前身原係民國二十四年九月設立之鈴木紙廠,光復後由臺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標購,今再轉售與該會經營橡膠工廠,因規模廣大,據稱其業務係供應軍需」,故改為引用都市計畫令施行規則第四十條,暫准設立,並將此案連同所有附件,一併轉呈省政府請示批核。
文件資料茲摘錄如下:
臺灣省工廠設立申請書
茲擬在台北市泉州街廿衖地段設立橡膠工廠一所製造汽車輪胎及自行車胎,謹遵照「臺灣省工廠登記實施辦法」之規定填具申請書檢同附件敬請核准設立,謹呈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姚大海
籍貫 山西萬泉 年齡五十五歲
現住址 台北市長安東路一段三十三巷廿九街三十號
廠名:建台橡膠廠
廠址:台北市泉州街廿巷十九號
經營方式:公營
廠房預定開工及竣工日期:利用該處台灣化學工業公司原有廠房機器裝設即可開工
動力設備
名稱:馬達
座數:十五座
瓩或馬力:三百餘匹馬力
主要原料燃料每月最大消耗量:鍋爐燃煤每月約三百噸
沿革:原為青島橡膠廠,生產BS牌汽車、自行車、人力車、內外胎及膠鞋膠帶等,去歲自青島撤退前曾持一部分機件拆運來台灣設廠。
產品種類及其預計年度量:第一期產品種類為各種自行車及三輪車內外胎,預計生產約五萬付,又各種翻修卡車及汽車輪胎,預計年產五千只
實收資本額: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員工人數:
員 20人
工 男80人 女20人
中華民國卅九年七月十三日
台灣省台北市政府(代電)
中華民國卅九年八月廿四日收到
事由:為中央財務委員會申請設立橡膠工廠請鑒核由
收文者: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公鑒
一、案准中國國民黨中央財務委員會卅九年七月廿五日台卅九務字第1354號代電申請設立建臺橡膠工廠等由前來。
二、經查該廠廠址屬於住宅地域,依照都市計劃令施行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不得設立,惟該廠附近目前住宅尚稀,惟該廠前身原係民國二十四年九月設立之鈴木紙廠,光復後由臺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標購,今再轉售與該會經營橡膠工廠,因規模廣大,據稱其業務係供應軍需,沿用都市計劃令施行規則第四十條之規定予以暫准設立,開工理合檢同工廠設立申請書、廠房基地、位置圖、廠房配置圖、工廠調查表各壹份。
三、敬希鑒核見復為荷。
市長 吳三連
資料來源:國史館臺灣文獻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