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台灣省雲林縣黨部代電雲林縣政府轉達該黨台灣省黨部要求 鄉鎮公所編列區級黨部補助費 應改用民眾服務站經費等名義編列 勿用社會事業費名義
發布日期:2019/09/10
1952年4月14日,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國民黨)台灣省雲林縣黨部發出一則代電予雲林縣政府。代電文中轉達國民黨台灣省黨部要求,今後各鄉鎮公所以「社會事業費」名義編列的區級黨部補助費,應改用民眾服務站經費等名義編列,不要再用社會事業費名義編列。
對此,雲林縣政府批示:「本縣各鄉鎮預算業已編妥為姑念實際擬准免飭。遵。」
文件資料茲摘錄如下:
41年4月14日中國國民黨臺灣省雲林縣黨部(代電,予雲林縣政府)肆壹雲黨(財)字第1094號函(雲林縣政府收文字號0410008383號)
「一、頃奉省黨部肆壹省財字第0240號代電開略以:『鄉鎮公所編列區級黨部補助費應酌用民眾服務站經費等名義編列勿用社會事業費名義避免與省府頒41年度各縣市鄉鎮預算編審原則相抵觸』等因。
二、特電請轉飭辦理為荷。
雲林縣政府批簽:本縣各鄉鎮預算業已編妥為姑念實際擬准免飭。遵。」
資料來源:41年4月14日中國國民黨臺灣省雲林縣黨部代電肆壹雲黨(財)字第1094號函(雲林縣政府收文字號041000838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