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政府電飭各該縣市政府應將地方稅收之1% 迅速如數撥清中國國民黨作為「社會事業費」
1947年10月22日,台灣省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發出一則代電予各縣市政府,此份代電中載明省政府財政廳呈上並准許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國民黨)台灣省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省黨部)之代電,因為「各縣市黨部事業推廣需款孔殷,為期事業進行不受中斷起見」,要求變更先前由省政府財政廳統收各縣市政府地方稅收入1%,一併撥給國民黨省黨部財務委員會之作法,恢復由各縣市政府將此地方稅收1%之「社會事業費」,如數撥付各該縣市(國民黨)黨部領用。如有尚未撥清款項,應即查明並依照規定標準如數辦理。
本件史料故事除呈現此一則刊載於「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 冬」之代電文之外,還附上另一則刊載於「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 秋」之代電文。後一則代電文中為1946年9月24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以下簡稱長官公署)代電各縣市政府,載明國民黨台灣省黨部經由長官公署「轉飭」各縣市政府,要求按月撥付「社會事業費」予各該縣市(國民黨)縣市黨務指導員辦事處。代電中同時載明,所謂「社會事業費」之數額,為各縣市純收入總額,扣除國家撥給該縣市國稅公債借款等收入,以及省庫補助收入等之百分之一。
文件資料茲摘錄如下:
35年9月24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代電致申迴署財字第27153號。
「各縣市政府:准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執行委員會致申支黨會字第2635號代電,略以請轉飭各縣市政府按月撥付社會事業費。等由;准此,查社會事業費係按縣市純收入總額(撥給該縣市國稅公債借款等收入,暨省庫補助收入等,均應除外),以1%撥充,除電復外,合行電希遵照,按月酌予簽撥該縣 (市)黨務指導員辦事處具領為要。」
36年10月22日臺灣省政府代電參陸酉養財丙字第72527號。
「各縣市政府:財政廳案呈,准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執行委員會雨酉東黨會字第525號代電開:『查各縣市地方稅收入1%撥充社會事業一案,前為便於統籌支配起見,經移歸本會財務委員會商請貴廳統撥,並通飭各縣市黨部停止洽領各在案。現以統撥困難繁多,而各縣市黨部事業推展需款孔殷,為期事業進行不受中斷起見,擬請轉知各縣市政府將社會事業費仍照原案由各該縣市黨部逕向洽領,以利事業。』等由;准此,查社會事業亟待積極推行,該縣市應撥前項社會事業費,如尚未撥清,應即查明,依照規定標準,如數撥付各該縣市黨部領用。除電復並分電外,特電知照。」
資料來源: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 秋、臺灣省政府公報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