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代電南京行政院兼院長蔣中正 呈報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執行委員會第一批轉帳撥用日產共八十五筆代電文(1947.3、1947.6)
1947年4月19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以下簡稱長官公署)發出一則代電予南京國防最高委員會委員長兼行政院院長蔣中正,呈報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國民黨)臺灣省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臺灣省黨部)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從國民政府在臺灣接收日產之中,要求予以「轉帳撥用」之八十五筆不動產及印刷機器之代電。
在訓政時期後段,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日本戰敗撤出,其遺留產業依照當時「敵偽產業處理辦法」之規定,由「資源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國民政府,或者當時依據訓政時期約法,成為政府之一部的國民黨所屬各機關,依其業務之需求,可請求政府以「轉帳」方式,「撥用」此類「敵偽產業」供其使用,設置辦公據點等等。而臺灣省政府設置之後,在臺灣所謂的「敵偽產業」之管理,轉由臺灣省政府公產管理處(以下簡稱公產管理處)管理。這段情節已在之前數則史料故事提及。
到了憲政時期,中國國民黨的各級組織依舊運用訓政時期「轉帳撥用」的方式,佔用日本遺留之房地產,後來更進一步要求政府將轉帳撥用之財產登記所有權予國民黨。類似案件如之前史料故事提及之中國廣播公司要求登記轉帳撥用日產房地等案。
本件史料故事刊載兩件公文,第一件為行政院內部之簽呈,核報臺灣省黨部要求第一批轉帳撥用日產八十五筆不動產之清冊。第二件為長官公署代電南京行政院兼院長蔣中正,呈報這一批轉帳撥用代電。值得注意的是,後一件代電中提及,臺灣省黨部「及各縣市黨部現已接用之房屋及農場等估價方面,因奉(黨)中央催報甚急,經遵照中央組織部丑巧孝(47)忠仁愛電指示,由本會(編按:即臺灣省黨部)按照接收時價格加倍估價呈報中央轉帳核撥在案,准電前由相應抄同呈報中央原冊一份電復查照,仍希轉報行政院會核」,而行政院也在之前發出「從責丙11454號核轉追加概算通知書暨預算書表」,指示長官公署將這一批房產准予撥用國民黨臺灣省黨部,經長官公署核對無誤。
嗣後發現,這一批八十五筆轉帳撥用財產中,有相當程度的日本人私產。日人私產部分,列為「國有特種房地」。到了1952年,政府成立「土地銀行代管部」,接手處理原先由公產管理處管理的臺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基隆市的國有特種房地,其餘縣市之國有特種房地則由各縣市管理。
文件資料茲摘錄如下:
行政長官公署代電國民黨臺灣省執行委員會第一批八十五筆轉帳撥用
003.
三十六年六月廿五日收文服字第31829號簽呈
(一)事由: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代電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執行委員會接收日產估價原冊,經查與追加預算通知書列數相符,檢呈原估價清冊電請核示由。
(二)擬辦:擬接收准備查
(三)批示
004.
事由:為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執行委員會接用日產估價情形檢同原冊電請鑒核由
中華民國卅六年四月十九日署產(卅六)處字發文第2352號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代電:
南京行政院兼院長蔣鈞鑒:案准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執行委員會雨寅感黨富字第1301號待電略開「本會及各縣市黨部現已接用之房屋及農場等估價方面,因奉中央催報甚急,經遵照中央組織部丑巧孝(47)忠仁愛電指示,由本會按照接收時價格加倍估價呈報中央轉帳核撥在案,准電前由相應抄同呈報中央原冊一份電復查照,仍希轉報行政院會核為荷」等由,附估價清冊准此,正核辦間,奉鈞院從責丙11454號核轉追加概算通知書暨預算書表等件奉悉,經與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執行委員會所送撥用日產估價清冊查對相符,又本案價格係由接用機關(臺灣省黨部)所估定,除電復外,理合檢同原估價清冊隨文電請核示,臺灣省行政長官陳儀夘(皓)署產處附送原清冊一份
資料來源:國史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