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令第二組、國防部、救總等組成黨政小組 研議將港澳少壯難民重新組織投入游擊戰等方案之可行性 大陸地區游擊部隊成員入黨案准予備案(1952.2.20)
1952年2月20日,中國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以下簡稱中改會)召開第298次會議。在本次會議中,首先由第二組提出,據報英國香港政府即將停止港澳難民中之少壯難民救濟,並有徵調此批少壯難民前往馬來亞「剿匪」之可能性,提案將此一批少壯難民,予以重新整訓投入游擊戰,或選擇適當地區從事生產,或要求聯合國以國際救濟方式予以救濟。
對於此提案,中改會決議交中改會第296次會議,包括中改會第二組、第一、第三、第六組,內政、財政、經濟、國防等部,以及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等單位組成之黨政小組研議解決方案。
此外,在本次會議中,同時議決准許幾項議案予以備案,包括:來自中國大陸從事游擊戰成員入黨案,各級黨部檢舉「社會弊害」提出證據之時限,特種黨部大會於革命實踐研究院召開等等。
文件資料茲摘錄如下:
中央改造委員會二月廿日第二九八次會議紀錄摘要
主席:曾虛白
報告事項
一、 第一組報告:據報香港政府對調景嶺難民營少壯難胞將於本年四月一日起停止救濟,並有徵調前往馬來亞剿匪之可能,各難胞團體已組織非常委員會要求來臺經提由大陸工作地區指導委員會議決議:
(一) 建議中央改造委員會指定有關各單位主管同志組織小組會同研究具體解決方案。
(二) 其解決辦法之可循途徑如下:
1. 遴選少壯難胞予以編訓担任游擊工作。
2. 選擇適當地區使之從事生產。
3. 以外交途徑要求聯合國以國際救濟方式予以救濟。
(三) 調景嶺難民營之黨務工作應即展開並飭南方執行部先行負責統一難民營之各項組織。
謹報請鑒核。
決定:本案交專案研究小組(係中央二九六次會議決議組織之對港澳難民來台問題小組,由第二組所召集者。內政、財政、經濟、國防等部均參加。)併案研究。
二、 第二組報告:擬具「各級黨部辦理檢舉社會弊害工作應有時限之指示」一種,請鑒核。
說明:在檢舉社會弊害有關法令指示中,曾特別指出證據的重要性,因為證據常因時間拖長而散失消滅或偽造狡飾,不能得到確切判斷。茲為達成檢舉社會弊害的任務起見,特規定時限:
(1)、小組十天、區黨(分)部十天、縣級黨部五天、省級黨部五天
(2)、各級黨部處理檢舉案件規定:區黨(分)部五天、省縣級黨部各三天。
(3)、從政同志辦理檢舉案件規定:從政黨員五天、各級政治綜合小組三天。
決定:准予備案。
三、 第二組報告:特種黨務改造委員會決議:
(一) 特種黨部第一次代表大會於三月廿九日召開。
(二) 代表人數二○○人至三○○人。
(三) 借革命實踐研究院為會場。
經核可行,擬准備案,謹報請鑒核。
決定:准予備案。
四、 第二組報告:據特種黨務改造委員會報稱:國防部游擊隊幹部訓練班現有官佐八十員、兵士卅人。其學員多係來自大陸游擊區,對黨有熱忱,相繼請求黨員登記或申請入黨。經提特種黨務委員會決議,在該訓練班建立直屬第六區黨部等情。查游擊幹部訓練班學員均為游擊幹部之中堅份子,建立黨部組織確有必要。所請建立直屬第六區黨部一節,核尚可行。擬准備案,謹報鑒核。
決定:准予備案。
討論事項
一、 第一組提:擬具小組組織規程修正草案,提請核議案。
實之謹註。
(1) 說明:查小組組織規程係卅九年十月十三日中央第卅七次會議所通過,沿用日久,已有修正及補充之必要。前經第一組擬訂研究大綱及修正意見報告表式,發交各級黨部研究具報在案。茲第一組根據各級黨部反映意見加以整理並會同中央各會組研究討論擬據修正草案提請核議。
(2) 原規程與修正草案內容之比較:
1. 原規程計十九條,現補充為卅條。
2. 小組人數原訂三人至十一人,現改為五人至十一人,但如遇特殊情形時,並得呈准酌減之。
3. 小組任務原定十四項,現加修正予以簡化,並增列「貫澈黨的決策」及「指導黨員互助合作事項」等,減列為八項。
4. 小組組長之下增設幹事一人,由小組組長指定同志一人担任之。
5. 小組組長職則之規定,按照實際情形,刪去「以身作則領導黨員推動工作」及「考核黨員之生活思想」等項。修正為「依照規定考核其成績。」另增加「小組重要事項應提交小組會議決議後行之」一項。
6. 對於小組會議之開會程序無修正,惟補充「上項程序如因時間限制得省略其中一項或二項,但每次會議必須有討論中心,並應於會前多加準備」一條。
7. 綜觀修正草案內容,已比較原規程簡括充實並切合應用。
決議:修正通過。
二、 第三組提:擬派李恆連、鄭維芬、趙福全、孫逸民等五同志,為本黨駐韓國直屬支部改造委員會委員,並擬以李恆連同志兼任常務委員、孫逸民同志兼任秘書,謹報請核議案。
李恆連 山東福山人 曾任漢城中華商會理事長 現任旅韓華僑反共抗俄運動委員會委員長
孫逸民 山東沂水人 錦州交通大學畢業 曾任南韓華僑自治總區幹事
決議:通過。
資料來源:中央改造委員會二月廿日第二九八次會議紀錄摘要,國史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