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電力公司董事長請示經濟部 可否違反「國營事業土地買賣交換辦法」議價出售房地予中國國民黨產業黨部(1970.6.16)
發布日期:2019/07/25
1970年6月16日,臺灣電力公司(以下簡稱臺電)董事長批准公文稿,請示經濟部是否可將位於臺北市仁愛路二段一號之房地售予中國國民黨產業黨部委員會。根據公文稿,臺電董事長表明,根據「國營事業土地買賣交換辦法」規定,臺電出售房地,不得以議價方式讓售私人或人民團體。但表示「該會領導各級工會,對於齊一本公司員工素來觀念、促進本公司員工之研究發展、消彌各項糾紛於無形等等,確有貢獻。對於全國協助產業發展,確屬功不可沒,依此情形特殊,非一般人民團體可比,可否特准照之議價,讓售…」。
本件史料故事所涉房地,請詳見「政黨不動產查詢系統」,「顯著個案」之「【厚生大樓】(國民黨產業黨部舊址) 沒資格買、照樣買到」。(https://cipas-pad.nat.gov.tw/picks/9)
文件資料茲摘錄如下:
臺灣電力公司文稿紙 59年6月16日(59)財房發(588)
受文者:經濟部
事由:為「中國國民黨」台灣區產業黨部「委員會」擬議作承購本公司所有台北市東方段99號房地,敬祈核示。祇遵由。
說明:
一、 准中國國民黨台灣區產業黨部委員會(59)區產財090號函:「照錄原文……」等由。
二、 查依照「國營事業土地買賣交換辦法」規定,本公司出售房地,原不得與私人或人民團體議價。惟該會領導各級工會,對於齊一本公司員工素來觀念、促進本公司員工之研究發展、消彌各項糾紛於無形等等,確有貢獻。對於全國協助產業發展,確屬功不可沒,依此情形特殊,非一般人民團體可比,可否特准與之議價,讓售之處,擬請核示。
三、 謹附呈擬出售土地明細表、房屋明細表及土地位置圖各乙件,敬祈 核示祇遵。
全銜 董事長 楊OO
資料來源:臺灣電力公司59年6月16日(59)財房發(588)文稿(予經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