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公產管理處代電稿核復中國廣播公司,並會省政府秘書處,中廣公司所請轉帳撥用房屋不包括土地(1952.11.27)
前揭數則史料故事,中國廣播公司(以下簡稱中廣公司)要求撥用日產房屋連同基地所有權予以中廣公司。本案歷經多次公文往返,後由中廣公司董事長張道藩與總經理董顯光兩位先生致電當時的臺灣省政府主席吳國禎,要求吳國禎先生飭令臺灣省政府公產管理處(以下簡稱公產管理處)儘早將中廣公司所請轉帳撥用之日產房屋土地一併過戶登記給中廣公司。
對此要求,公產管理處於1952年11月27日電覆中廣公司並會省政府秘書處,重申要求轉帳撥用之房屋不應包含土地。其中,前臺灣總督府交通科之房屋即便可以登記予中廣公司,土地依舊不在轉帳撥用範圍之內,故不得登記。同電文稿並要求中廣公司,所請轉帳房屋之座落、面積、棟數應詳細填明,向各所在地公產管理室或公產管理股以及地政科辦理登記。
電文之第「2」部分為公產管理處電會省政府秘書處,敘明此案公產管理處之處置內容同前「1」部分。
文件資料茲摘錄如下:
臺灣省公產管理處 肆拾戌感管二字第13580號函
最速件
送達機關:1.中國廣播公司 2.省府秘書處
附件:如文
事由:
1.准電以臺灣廣播電臺接收臺灣放送協會各處房屋轉帳一案復請查照辦理由
2.為電復中國廣播公司臺灣廣播電臺接收臺灣放送協會各處房屋轉帳一案,並0原函一件,請查照轉陳由
1. 中國廣播公司
一、臺廣總(40)字第1555號代電敬悉。省府交下臺廣總(40)字第1555號大函均敬悉。
二、關於貴公司臺灣廣播電臺接收前臺灣放送協會各處房屋轉帳一案茲核復如下:
(1)卷查前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臺灣廣播電臺致財政廳39年1月4日臺總(39)字第0003號函附抄中央財務委員會奉准轉帳之該臺37年6月8日填報轉帳清單內載轉帳房產僅以房屋為限並未包括基地在內,然40年7月30日貴公司致省政府代電附送之同一轉帳案清單則將基地逐項列入,核與前送清單不符,自應以前送清單為准,所列各該房屋之基地既未奉准轉帳,應予剔除。
(2)前臺灣總督府交通局管有之房屋既經奉准轉帳有案,其產權應歸屬貴公司所有,然該屋之基地未經奉准轉帳故應予以剔除。
(3)前項轉帳房屋坐落(新舊地名)幢數及構造面積,前送清單未准敘明,無從查核,應請貴公司查照本處肆拾申省受二字第10887號代電附送轉帳清冊格式依式逐筆調查填齊送處,以便查考,並請逕洽房屋所在地縣市政府公產室(股)及地政科辦理移轉登記,取得所有權狀。
三、核應電復查照辦理見復為荷。
四、本件分抄副本分送地政局、臺中、臺南、高雄、臺北市政府及臺北、嘉義、臺東、花蓮各縣政府。
處長 歐陽OO
2.省政府秘書處
一、肆拾戍室秘機字第114489號通知書及附件均敬悉。
二、關於中國廣播公司臺灣廣播電臺接收前臺灣放送協會各處房屋轉帳一案,本處曾准該公司40年11月1日臺廣總(40)字第1555號代電以前項轉帳房屋請包括基地在內,又前臺灣總督府交通局房屋仍請劃歸該公司接管等由過處,經檢同原案送請法制室核簽後,以「(1)卷查前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云云照前稿敘正)取得所有權狀」代電復該公司查照辦理,並另抄副本分送地政局,又臺中、臺南、高雄、臺北各市政府及臺北、嘉義、臺東、花蓮各縣政府在案。
三、核應檢附中國廣播公司張道藩、董顯光先生原函一件,電復查照轉陳為荷。
處長 歐陽OO
資料來源:臺灣省公產管理處肆拾戌感管二字第13580號函,國史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