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公產管理處電復臺灣廣播電臺 請依格式申請轉帳撥用日產房屋但不包括基地(1951.9.21)
1951年9月21日,臺灣省公產管理處代電臺灣廣播電臺,對於臺灣廣播電臺(亦即中國廣播公司,以下簡稱中廣公司)要求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將訓政時期國防最高委員會第225次與第227次常務會議准許撥用之日產房屋登記所有權,其後更又要求連同房屋基地登記給予中廣公司一事,電復臺灣廣播電臺,要求臺灣廣播電臺依照轉帳撥用之格式申請撥用,至於轉帳房屋之基地並未包括在內,應予剔除。其次,原屬臺灣總督府交通局之房屋為省有公產,不得轉帳,應予借用或租用。
本件史料故事前情為:1950年1月4日,國民黨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所屬臺灣廣播電臺(後為中國廣播公司)臺長姚善輝與副臺長鄭崇武致函臺灣省政府財政廳(以下簡稱省財政廳),要求省財政廳將國防最高委員會第225次與第227次等兩次常務會議中,以轉帳撥用方式交由國民黨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使用清單上之財產,開立產權證明予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這批轉帳撥用房屋案件,後來經行政院等有關單位核定,列為1951年國民黨所屬中國廣播公司業務費用抵扣項目,整批房屋之金額為新臺幣317元1角4分。
其後在1951年7月30日,中廣公司發出一則代電予省政府,要求省政府將1947年經國防最高委員會第225、第227兩次常務會議通過的轉帳撥用日產房屋,連同土地之所有權一併登記給中廣公司。除登記所有權外,中廣公司以其業務乃「黨產國用」為由,要求將這批登記給國民黨的房地產,免除稅賦。
文件資料茲摘錄如下:
臺灣省公產管理處稿
送達機關:臺灣廣播電臺
40年9月21日肆拾申有管二字第10887號
事由:為奉交中國廣播公司電略以接收臺灣各臺室房地產早經核准轉帳請飭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等由電轉查照辦理見復由
臺灣廣播電臺
一、查中國廣播公司發省府40年7月30日臺廣總(40)1063號代電略以本公司接收臺灣各臺室房地產早經核准轉帳有案,請分飭貴屬有關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等由。
二、資檢附申請轉帳清冊格式一份請收,貴臺接收臺灣放送協會轉帳房屋,依式詳細填送房屋所在地縣市政府核轉本處辦理,並請注意下列兩點(1)轉帳房屋之基地並未包括在內應予剔除(2)前臺灣省總督府交通局房屋係屬省有公產不能轉帳,應予借用或租用。
三、核應電請查照辦理見復為荷。
四、本件書副本送中國廣播公司。
資料來源:臺灣省公產管理處肆拾申有管二字第10887號稿,國史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