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臺灣廣播電臺函臺灣省政府財政廳 要求就轉帳撥用之財產開立產權證明書(1950.1.4)
1950年1月4日,國民黨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所屬臺灣廣播電臺臺長姚善輝與副臺長鄭崇武致函臺灣省政府財政廳(以下簡稱省財政廳),要求省財政廳將國防最高委員會第225次與第227次會議中,以轉帳撥用方式交由國民黨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使用清單上之財產,開立產權證明予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
本件揭載史料上載明,前一年(1949年)省財政廳收到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同樣請求時,曾要求後者附送行政院核准轉帳代電。
對此,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在此函件本文「二、」說明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接收各單位財產之程序與普通行政機關不同,是由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呈轉國民黨中央財務委員會再轉國防最高委員會。本文「三、」則說明臺灣廣播電臺以及臺灣各地電臺所接收之財產已經列報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再由中央財務委員會報行政院核准,並經國防最高委員會第225、第227兩次會議核准轉帳,列入國民黨中央黨部1946年度追加事業費。
臺灣廣播電臺以經上述過程,清單上所接收之日產已經以轉帳撥用方式撥交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因此要求省財政廳開立產權證明。
文件資料茲摘錄如下:
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臺灣廣播電臺 臺總(39)字第0003號函
中華民國39年1月4日
收文者:臺灣省政府財政廳
事由:抄函中央財務委員會通知本臺財產核准轉帳原函一件請准發給本臺各房產產權證明書由
一、查本臺前以接收臺灣放送協會各處房屋經國防最高委員會第225及227次常會准予轉帳,並經本臺于去年6月9日以總字第3344號附業經核准轉帳之房產清單函日產清理處請准發給產權證明書並奉貴廳于去年以参柒午陷財戊第10000號代電請本臺附送行政院核准轉帳代電以憑辦理等由
二、經查本臺接收敵偽各單位財產等統由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呈轉中央財務委員會轉國防最高委員會核准轉帳,與普通行政機關情形不同
三、本臺及本省各地廣播電臺所接收之財產等均已列報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並奉中央財務委員會京(36)務貳字第0962號公函通知已照數報行政院核定並呈經國防最高委員會第225及227次常務會議核准轉帳列入中央黨部35年度追加事業費矣
四、相應抄同中央財務委員會原函及附件及本臺業經核准轉帳之房產清單一份
五、請賜准發給產權證明書為荷
臺長 姚善輝
副臺長 鄭崇武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39年1月4日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臺灣廣播電臺臺總(39)字第0003號函,國史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