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政府訓令行政院撤銷正中書局「滿洲實業振興株式會社」大樓轉帳原案(1948.5)
發布日期:2019/03/15
本件史料故事承繼上一則史料故事而來。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戰敗遺留產業依照當時「敵偽產業處理辦法」之規定,由「資源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國民政府,或者當時依據訓政時期約法,成為政府之一部的國民黨所屬各機關,依其業務之需求,可請求政府以「轉帳」方式,「撥用」此類「敵偽資產」供其使用,設置辦公據點等等。
前件史料故事之簽呈事出國民黨營「正中書局」在日本戰敗後,與資源委員會東北辦事處等機關,共同使用原日產「滿洲實業振興株式會社」三層大樓及附屬建築。其中正中書局借用數間房間。而後正中書局轉請國民黨中央宣傳部,向國民政府申請轉帳撥用全棟大樓。此事由行政院長張羣向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上簽呈,除不同意正中書局透過中國國民黨中央宣傳部申請整棟大樓之轉帳撥用之外,並呈請撤銷正中書局對於這棟大樓的原轉帳撥用許可。
本件史料即為國民政府主席對於行政院長原簽呈之訓令批示,同意行政院所請,除將該棟大樓轉帳撥用予資源委員會之外,並撤銷正中書局透過國民黨中央宣傳部所申請的轉帳撥用全棟大樓之申請。
前述函文茲摘錄如下:
國民政府稿
送達機關:行政院、監察院、主計處
文別:訓令 處字 五三六
事由:該院(行政院)呈為據資源委員會呈請撥用原滿洲實業振興株式會社辦公大廈一案,擬准交資源委員會追加預算轉帳撥用并撤消正中書局轉帳原案,請核示等情,應准照辦,令仰 分別特飭遵照 特飭查照 知照。
訓令
令 行政院、監察院、本府主計處
據該院(行政院)(卅七)七外字第二五三九七號呈稱:「前據資源委員會呈略稱,查瀋陽原滿洲實業振興株式會社辦公大廈云云呈請鑒核示遵」等情,應准照辦,除分令外,合行令仰該院分別特飭遵照、該院特飭審計部查照、該處知照。(?)令。
資料來源:國史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