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經營事業管通則(1950.12)
根據1952年12月,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秘書處編印,列為「極機密」的《中國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會議決議案彙編》裡,第91至93頁記載於1950年12月27日中央改造委員會第68次會議通過的中國國民黨經營事業管通則。其中有關各事業與中央之關係條文,略予彙整如下:
第6條 各事業之開創或改組,均應經中央之核准,其籌備人員組織章程及籌組計劃等項須呈報核定。
第7條 董事會受主管組織之指導,行使職權如下…
第8條 監察人及監察人會,受中央主管組織指導,行使職權如下…
第10條 董事長或常務董事,未經董事會授權或經中央核准,不得擅行屬於董事會各項職權。
第14條 有關闡揚三民主義,推行本黨政綱政策,配合黨的活動事項,各該事業之董事會及監察人會曁經理人,應負責接受本黨有關組會之指導,其辦法另訂之。
第15條 各事業之黨股代表人,由中央選派之,其中一部分得由各該事業中具有一定資格之從業員充任,但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其服務規則另訂之。
第16條 各事業之董事及監察人均由中央就該事業之黨股代表人中遴選,並由黨股代表人依照公司法之規定選出,其服務規則另訂之
第18條 各事業之經理人選(如社長、總經理等)由各該董事長提經中央同意後提出董事會決定之,或由中央遴選交由各該董事長提出董事會通過任用。
第19條 各事業之主辦會計人員,由中央主管組遴選交由董事會任用之,受經理人之指導監督 ,其服務規則另訂之
第20條 爲了解各事業之業務及財務狀況,中央主管組得隨時派員稽核,必要時並遴選常駐稽核人員,交董事會任用,受董事長或常務監察人之指監督,導(應為「指導監督,」)其服務規則另訂之。
第21條 各事業之人事管理人員,得由中央主管組遴選交由董事會任用之,受經理人之指導監督,其服務規則另訂之。
第23條 各事業之主要工作人員,應一律以黨員充任之,遇有特殊情形時,應由董事長呈報核准,至所有人事動態,應於每年元月底及七月底以前由董事長呈報備核。
第25條 各事業取得之股票,非經中央核定不得轉讓,或流入證券市場。
第26條 各事業之股票利息及紅利,應依照章程按規定時間繳送中央主管組彚解。
第27條 各事業按照黨股提存之社會事業補助金,應繳送中央主管組統籌支配。
第28條 中央爲籌措必須黨費及調盈劑虛統籌各事業財務時,得視各事業實際情形隨時指定預繳盈餘若干。
資料來源:《中國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會議決議案彙編》,1952年12月,第91-9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