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卷宗閱覽須知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第4次委員會議通過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臺黨產調一字第1050000668號函分行
法規內容
一、
為執行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卷宗閱覽之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二、
申請人申請卷宗閱覽,應填具申請書(附表一);委任代理人辦理者,並應向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出委任書。
前項申請人以當事人及因行政程序進行將影響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利害關係人為限。
前項申請人以當事人及因行政程序進行將影響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利害關係人為限。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拒絕申請人之申請:
(一)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
(二)檔案法第十八條各款所定情形。
(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情形。
(四)訴願法第五十一條各款所定情形。
(五)依其他法令規定得拒絕申請之情形。
前項卷宗資料原則上以原本或影本供閱。數卷宗中,僅部分卷宗不宜提供閱覽者,其餘仍應供閱;同一卷宗或同一文件僅部分不宜提供閱覽者,應為適當抽出或彌封後供閱。
(一)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
(二)檔案法第十八條各款所定情形。
(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情形。
(四)訴願法第五十一條各款所定情形。
(五)依其他法令規定得拒絕申請之情形。
前項卷宗資料原則上以原本或影本供閱。數卷宗中,僅部分卷宗不宜提供閱覽者,其餘仍應供閱;同一卷宗或同一文件僅部分不宜提供閱覽者,應為適當抽出或彌封後供閱。
四、
本會應於收受閱卷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指定閱卷期日及地點,通知申請人。
五、
申請人應於指定期日到達本會,經承辦人驗證身分後,向承辦人員洽取卷宗資料閱覽,閱畢後應將原卷交還承辦人員點收,並於閱卷登記表上簽名或蓋章。
申請人向本會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者,應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附表二)繳納費用。
申請人向本會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者,應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附表二)繳納費用。
六、
閱卷應於本會指定之處所為之,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對於卷宗資料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
(二)裝訂之卷宗不得拆散。
(三)不得有其他損壞卷宗資料之行為。
(四)卷內文卷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承辦人員得當場中止其閱卷。
(一)對於卷宗資料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
(二)裝訂之卷宗不得拆散。
(三)不得有其他損壞卷宗資料之行為。
(四)卷內文卷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承辦人員得當場中止其閱卷。
七、
申請人及其代理人依本須知所取得之資料,除供本事件參考外,不得移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