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處分取得財產說明
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24條之規定,本會應定期就取回或追徵其價額之不當取得財產進行公告,以利社會大眾了解本會清理及收回不當黨產之進度;另依同條例第25條之規定,如公告之不當取得的財產,原本即是屬於政黨或其附隨組織自我國人民或於我國設立之法人或團體所取得的部分,原權利人或依法繼受該權利之人,得於本會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本會申請回復權利。此項權利回復的行政處分,是以原物返還為原則,不能依原物返還的話,給付相當之價額。但不得超過依本會公告所實際取回或追徵價額之財產價值。
目前本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及會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執行之案件如下:
(一)黨產處字第106001號處分:106年6月14日就中國國民黨以轉帳撥用方式取得國有房屋基地並已移轉他人之追徵案,追徵價額為新臺幣(以下同)8.6億餘元,截至繳納期限止,迄未收到款項,爰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及本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檢附相關資料,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
(二)黨產處字第107004號處分:107年7月24日就坐落臺北巿中正區中正段三小段104地號土地及原地上建物(中國國民黨舊中央黨部)為中國國民黨不當取得之財產並已移轉他人之追徵案,追徵價額為11.3億餘元,截至繳納期限止,迄未收到款項,爰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及本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檢附相關資料,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
(三)黨產處字第108002號處分:108年5月14日就中國國民黨取得大孝大樓(已滅失)及坐落土地並已移轉他人之追徵案,追徵價額為7.8億餘元,截至繳納期限止,迄未收到款項,爰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及本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檢附相關資料,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
(四)黨產處字第110001號處分:110年3月23日就認定中華救助總會之不當取得財產並命移轉為國有及追徵案,命中華救助總會移轉如處分書附表一所列財產(及自處分作成日起至移轉為國有日止之孳息)為中華民國所有;已移轉他人而無法返還之不當取得財產,自中華救助總會不當取得財產以外之其他財產追徵其價額579萬餘元。截至自行移轉及繳納期限止,迄未移轉亦未收到款項,現金部分爰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及本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檢附相關資料,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不動產部分依本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由本會會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囑託登記機關登記為國有。
(五)黨產處字第110002號處分:110年5月11日就認定中華民國婦聯社會福利基金會名下臺北市中正區成功段二小段95地號土地及同小段839號建物為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不當取得財產之現存利益案,命中華民國婦聯社會福利基金會移轉如前述土地及建物為中華民國所有。截至自行移轉期限為止,迄未移轉,爰依本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由本會會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囑託登記機關登記為國有。
截至110年9月30日止,本會以行政處分取得財產清單如下表:
取得原因 | 價額/標的 | 收(取)得時間 | 財產種類、名稱及內容 | 取得方式 | 現狀/價額 | |
---|---|---|---|---|---|---|
106001行政處分 | 追徵 864,883,550元 | 107.03 | 現金 | 新竹武昌郵局等5間金融機構存款 | 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核發扣押及收取命令 | 71,848元 |
107.08 | 不動產拍賣 | 臺北市信義區三興段三小段137地號及其上建物 | 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查封並拍賣債務人 國民黨所有之不動產 | 12,233,280元 | ||
108002行政處分 | 追徵 782,758,715元 | 108.12 | 現金 | 永豐銀行存款 | 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 核發扣押及收取命令 | 1,953,377元 |
110001 行政處分 | 移轉國有 34,251,630元及美金751,937.37元 | 110.05 | 現金 | 土地銀行存款 | 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 核發扣押及收取命令 | 61,640,459元 |
追徵 5,793,018元 | ||||||
如附表A之不動產 移轉為國有 | 110.07 | 土地及 建物 | 地建號、持分等相關資料詳參附表A | 囑託地政機關辦理 移轉登記 | 依房地現狀 | |
110002行政處分 | 移轉國有臺北市中正區成功段二小段95地號土地及同小段839建號建物 | 110.08 | 土地 | 臺北市中正區成功段二小段95地號(面積1,656平方公尺,持分1/1) | 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 | 被處分人自用 |
建物 | 臺北市中正區成功段二小段839建號(面積9,787.64平方公尺,持分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