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次委員會議會後新聞稿
第一次委員會議會後說明記者會新聞稿
2016/09/05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在今日(5日)舉行第一次委員會議,並於下午兩點召開記者會說明會議重點。
記者會一開始,由顧立雄主委公布施錦芳專任委員,作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的發言人,施錦芳發言人接著公布在今天的委員會議中做成的重大決議如下:
包括「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委員會議議事要點」、「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八條第三項關於一定金額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之公告」、「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財產申報格式填寫說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舉行聽證應行注意事項」、「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以上各項辦法都經由委員會議決議通過,並將公告在本會網站。
施錦芳發言人接著指出,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有禁止處分的例外,也就是在某些情形中,要進行處分時有些情況下可以向委員會申請處分的許可,有些情況不用申請許可就可以處分,但是要備查,換而言之,被推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除了履行法定義務及正當理由,或符合本會許可要件並經本會決議同意外,都禁止處分。
在今天的委員會議中,也決議通過對於正當理由的明確定義為「就該財產為簡易修繕及保存行為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也就是說,一件不動產雖然被推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但是為了維護這個財產本身的價值,有進行修繕及保存的必要支出的時候,這個部分可以被視為進行處分的正當理由。也就是說,可以動用被推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去做這件事,但也只有為了維護該財產的價值可以被認定為正當理由。
對於政黨的人事費用是否屬於可以不用申請許可的正當理由,施錦芳發言人特別指出,在「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第二條的說明,明確指出政黨的僱員薪資以及受託管理人的報酬,以及日常所需的水電費、電話費、書報費、影印費等日常所需,雖然為政黨運作的必要支出,但是政黨本來就應該在正當取得財產的範圍內,去衡量自己所必須花費的支出額度,因此,這部分的花費,不可以用不當取得的財產支付,因此不能因為這些原因,去動用被推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
本會認為一個負責任的政黨,應該會以正當的財產多寡,訂出他們所能負擔的人事成本有多少。政黨的人事費、日常事務經費等支出應該是一個政治團體能夠在招聘人員前就先以自己的黨費、競選經費之捐贈、政治獻金以及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有多少來算出自己所能負擔的成本為多少,這是很簡單的量入為出的觀念。從一開始就用正當方式取得的合法財產來負擔黨工人事成本,才是真正顧及黨工利益的做法。
最後,施錦芳發言人介紹今天委員會議通過的「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分別在第二條明訂獎勵條件,以及第三條的部分明訂了舉發的方式還有需要提供的資料,本會將會依照舉發者提供的事證的重要性,以該財產價值的百分之一比例範圍內核發獎金,獎勵金的上限則參考「獎勵檢舉拉法葉艦採取佣金案實施要點第2點」的規定,將上限訂為新台幣一億元。
附註:以下附件僅供記者會當日參考,「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之所有相關辦法及應行注意事項等,均以本會及行政院公報正式公告之版本為準。
新聞聯絡人:黃郁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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