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次委員會議會後新聞稿
第2次委員會議會後說明記者會新聞稿
2016/09/21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於20日召開第二次委員會議,並於21日上午10點,就第二次委員會議的決議召開記者會向大眾說明。
施錦芳發言人表示,有鑑於在今年3月30日,鄭麗君、李昆澤、葉宜津等立委曾經提案要求行政院重新公開「清查不當黨產,向全民交代」網站,在委員會議中,已經決議會將行政院在2002年至2007年所架設的「清查不當黨產,向全民交代」網站重新公開上架,放在委員會官方網站的歷史專區,也會將網站的原始碼改採MIT授權條款公開,希望讓關心的朋友能夠更自由的使用過去的調查資料。
另外各界朋友都很關心將在10月7日召開的聽證程序,施錦芳發言人指出,我們委員會將依照「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六條,就「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及其股權是否應命移轉等」舉行聽證程序,當天的聽證將從早上9點開始,地點會在台北市青少年發展處5樓。
施發言人說明,此次聽證程序的爭點分別為:
(一)中央投資公司及欣裕台公司是否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
(二)中央投資公司及欣裕台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陳樹等5人所持有之中央投資公司及欣裕台公司股權,是否受中國國民黨之信託而持有。
(三)中央投資公司及欣裕台公司之股權是否屬中國國民黨不當取得之財產,是否應命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已經於昨日(20日)寄送聽證通知給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證人以及學者專家,另外此次聽證程序將會全程網路直播,並且將在本周五(23日)下午4點開放報名旁聽,共30名名額,報名旁聽的相關資訊以星期五下午四點行政院所發布的公告資訊為主。
針對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函詢本會,票券金融公司因授信保證業務已對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名下財產存有之最高限額擔保物權是否受《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7 條保障,暨其擔保範圍是否及於該條例公布施行後政黨、附隨組織新發行之商業本票。施錦芳發言人說明委員會議決議節錄如下:
一、按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7條規定:「善意第三人於前條應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財產上存有之租賃權、地上權、抵押權或典權等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及其立法理由謂:「經本會認定屬不當取得財產而應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者,善意第三人於該財產上存有之租賃權、地上權、抵押權或典權等權益,應不受影響,爰於本條明定之。又上開租賃權、地上權、抵押權或典權,乃例示規定,並不以此為限,自不待言」。
二、票券金融公司於本條例公布前,經正常授信程序而與本條例第4條規定之附隨組織簽訂約定書,委由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並有提供擔保品者,票券金融公司得以現行額度(不增加流通餘額)之範圍內繼續展期,以保障原為善意第三人之票券金融公司先前已善意取得之權利,同時避免因原有之商業本票無法順利換發,而影響金融市場安定秩序及一般投資大眾權益。惟為確認原約定是否經正常授信程序及其繼續展期有無增加流通餘額,本會建議票券金融公司提供相關約定書、擔保品明細等書面資料予本會備查,以避免將來認定之爭議。
三、另就前揭附隨組織因維持其正常授信關係所為之繳息、還款等行為,及票券金融公司因前揭附隨組織違約而須就其擔保品為處分或拍賣之情形,應依本條例第9條第1項但書第2款規定與本會前已公告預告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草案第3條第5款規定:「其他為增進公共利益或避免減損該財產價值而顯有處分之必要」,向本會申請許可處分。
上述決議重點在於票券金融公司僅能夠在不增加流通額度內為展期,一方面此避免影響金融市場安定秩序。另一方面可保存此等可能被認定為附隨組織之資產價值。
另外針對自由時報所載,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於105年8月10日公布後,中國國民黨旋於隔日即105年8月11日於永豐商業銀行臨櫃辦理提領新臺幣(下同)5億2,000萬元,並換開面額均為5,200萬元之臺灣銀行支票10紙,均未載明受款人、無禁止背書轉讓且取消畫線;其中1紙支票已於同年8月30日提示兌領,並於同年9月1日分別匯出至他人近200個帳戶,顯已涉及違反本條例第9條第1項禁止處分之規定。
顧立雄主委指出,這樣提領的動作會傷害到現被推定為不當黨產、日後認定為不當黨產,以及將來被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的權益,因此在20日的委員會議中決議,通知永豐銀行,就該帳戶內的金額,只准存入,不准提領或匯出,另外也通知台灣銀行,就還沒有兌領的九張台支支票,是台灣銀行擔任付款人,若一旦有人持該支票提示、要求兌領,台灣銀行應立即就該票據的債務向法院做清償提存,不得逕行支付予支票持有人。
顧立雄主委重申,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9條第4項,明訂台灣銀行應該向法院的提存所做清償提存,台灣銀行之清償責任已了,而提存物的受取權人,非經本會同意,不得領取。委員會議決議全文如下:
一、就中國國民黨上開提領款項之帳戶內剩餘款項部分,經本會認定屬本條例第9條第1項所指「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除有同條項但書所列情形之一者外,禁止處分之,爰發函通知永豐商業銀行依上開規定配合辦理禁止處分,即除有本條例第9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之一者外,暫停上開帳戶內款項之提領或匯出(不包含存入),副本寄送中國國民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二、就上開9紙臺灣銀行支票部分,經本會認定屬本條例第9條第1項所指「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除有同條項但書所列情形之一者外,禁止處分之,爰發函通知臺灣銀行,若有人持上開9紙支票向金融機構提示請求兌領,即依同條第4項後段規定向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清償提存,並陳報本會備查;副本寄送中國國民黨、永豐商業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新聞聯絡人:黃郁芬
02-25097900 # 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