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國民黨立院黨團今午召開黨團協商,意圖強行通過由該黨立法委員游顥提案修法,將救國團排除於黨產條例適用範圍之外,本會謹以黨產條例主管機關之立場,嚴正表達以下看法。
就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立院黨團今午召開黨團協商,意圖強行通過由該黨立法委員游顥提案修法,將中國青年救國團(下稱救國團)排除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適用範圍之外,本會謹以《黨產條例》主管機關之立場,嚴正表達以下看法。
在黨國威權時期,救國團一直是黨國威權體制之一環,乃眾所周知之事實。《黨產條例》制訂後,經本會調查發現,自國民黨中央遷移臺灣初期之「黨改造時期」,即在當時國民黨最高決策機關「中央改造委員會」之籌劃、設計下,通過救國團之「籌組原則」,由黨中央命國防部總政治部依據此原則辦理,同時將救國團定性為「本黨領導青年運動之外圍組織,本黨應依該團籌組原則第三條之規定,以黨團方式透過該團之團務指導委員會領導其工作。」救國團作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之DNA,可以說自發想伊始即已決定。自本會作成救國團為國民黨附隨組織的行政處分以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已於去年八月判決本會勝訴,認同本會處分合法有效,猶待最高行政法院最後的裁奪。之後另有本會命救國團將不當取得財產交還國有的行政處分,留待行政法院審理。國民黨竟在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強行修法助救國團脫離訴訟,連司法機關獨立審判的空間都欲以國會多數強行剝奪,究竟要置我國的法治文明於何地?
我們審視救國團之經營軌跡,難以想像一個純粹民間「公益性團體」,若非身為黨國威權體制一環,何能累積出數十億元之巨額財產。而如此優於其他民間公益性團體的特權經營地位,並未因《黨產條例》的制訂實施而消失。茲舉一例以明之,依照救國團於2016年與臺北市政府簽訂之「贈與契約」,救國團本該於去(2024)年12月31日前,歸還其所經營「劍潭青年活動中心」之建物及附屬設施並點交完畢。然而,本該點交完畢回歸為公產的劍潭青年活動中心,至今尚由救國團以極其低廉之租金「現狀使用」營利,不知將繼續特權經營至何年何月?救國團以身為國民黨附隨組織特權經營之事實,仍是現在進行式。據本會掌握,近年來救國團每年營收仍達二十餘億元,總資產粗估亦高達五十億元以上。
此外,根據本會掌握資料顯示,救國團於黨國威權統治時期,長年來參與各種黨國組織監控大專校園師生、社團,監控海外臺灣人與臺灣人社團。這些資料清楚顯示,救國團絕非其自稱之「公益性團體」。
值此年末時節,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意圖抹滅史實,藉逕付二讀背離憲政秩序的修法程序,沒收討論,將救國團排除於《黨產條例》適用範圍外,意圖延續、保有救國團不當自國家取得、特權經營之財產。修法條文明列「曾隸屬於國家⋯⋯」就不是政黨的附隨組織,不當取得的財產不必繳回。姑不論救國團就是不折不扣的國民黨附隨組織,若單就曾隸屬於國家因而獲得龐大財物的角度觀察,不是更該將因此取得的財物交還國家嗎?本會身為《黨產條例》主管機關,肩負收回不當黨產,推動轉型正義工程之任務,有義務向全體國人揭露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重傷大法官在釋字793號解釋所揭示,追討不當黨產以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憲政價值,又一次毀憲亂政的「傑作」,盼國人多所理解,是所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