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中國國民黨追徵出售革實院土地價額之說明
本會於今(8)日召開第131次委員會議決議,認定中國國民黨係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之方式取得革命實踐研究院(國家發展研究院)前中興山莊用地,本會調查結果及處分理由簡述如下:
一、中國國民黨自民國43年至63年間以買賣名義移轉登記為附表所列土地之所有權人,作為其黨內機構革命實踐研究院(國家發展研究院)前中興山莊用地。
二、中國國民黨42年至69年6月之預算收入中,政府補助收入部分包括國家總預算協款、政府防衛捐項下撥助、台灣省政府撥助革命實踐研究院經費等,平均佔總預算收入達85.38%,相較符合政黨本質之黨員黨費,僅占總預算收入1.83%。又為解決黨中央經費收支差絀之情形,中國國民黨之解決方式係「洽從政主管同志設法以政府預算增加補助」,或將部分黨務工作移由政府辦理,甚至以向中央銀行「無息貸款」之方式支應。從而堪認上開期間被處分人符合政黨本質之收入早已支用殆盡,故用以購置附表所列土地之財源,均非來自於中國國民黨之黨費等符合政黨本質之收入,而屬不當取得之財產。
三、附表所列土地現均已移轉第三人臺北市政府及元利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利建設公司)而無法返還予國家,爰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條第1項、第3項及本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3項之規定,依中國國民黨移轉他人時之價格,並扣除該次交易繳納國庫之稅款,自中國國民黨之其他財產追徵其價額共計新臺幣三十二億三百七十五萬八千九百八十六元。
四、另本件關於元利建設公司部分,經多次協商,該公司本於促進轉型正義並兼顧社會和諧及公益等目的,願以捐贈方式給付中華民國8億1340萬元(本會評估基礎為調查得知之買賣價差,並扣除該公司所主張日後再度移轉土地時應納中國國民黨持有期間之土地增值稅)。經今日委員會議決議,本會同意待元利建設公司於近日內捐贈上開款項完畢後即終結本案對該公司相關之調查,雙方並已於今日上午簽署和解契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