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婦聯社福基金會移轉美齡樓房地所有權為國有
本會於今(11)日召開第113次委員會議決議,命婦聯社福基金會移轉美齡樓房地所有權予中華民國所有。本會調查結果及處分理由簡述如下:
一、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下稱婦聯會)於39年間成立,78年間依人民團體法登記為政治團體,本會於107年2月1日第7次臨時委員會議決議認定婦聯會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之附隨組織。嗣於108年3月19日第61次委員會議決議認定婦聯會所收受之不當取得財產應移轉為國有。
二、婦聯會於86年9月間捐助10億元成立婦聯社福基金會,該基金會自86年成立以來即籌備購買會址,經87年11月17日婦聯社福基金會第1屆第6次董事、監察人會議決議,接受婦聯會於87年底至88年初共捐款合計6億元,作為購買系爭土地經費。查基金會與國民黨於87年11月26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載明,土地面積合計共1,656平方公尺,買賣總價款為6億元,婦聯社福基金會並以婦聯會捐助之6億元款項,於87年12月23日、12月30日及88年2月12日分三期付款予國民黨。
三、婦聯社福基金會取得系爭土地後,婦聯會復於92年1月13日捐款4.5億元予婦聯社福基金會,以婦聯社福基金會為起造人,於系爭土地起造地面9層、地下3層、建築總面積9,787.64平方公尺、門牌號碼為台北市林森南路19號之「美齡樓」。95年婦聯會自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27號遷出後即設址於此,婦聯社福基金會亦同。
四、婦聯會捐贈予婦聯社福基金會、用以向國民黨購買系爭土地及興建系爭建物之10.5億元款項,屬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4條第4款所規定之「不當取得財產」,婦聯社福基金會無正當理由無償自婦聯會取得不當取得財產10.5億元,用於購置系爭土地及興建系爭建物,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核屬該10.5億元不當取得財產之現存利益,依本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應移轉為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