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次委員會議會後新聞稿
本會於今(7)日召開第47次委員會議,決議認定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下稱救國團)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下稱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本件處分事實及理由簡述如下:
經本會調查,救國團為中國國民黨於戒嚴時期由黨中央決議成立,更透過黨國體制之優勢地位,由政府各單位提供經費預算及各項行政資源來支持組織運作,以供配合中國國民黨推展各項青年業務。救國團雖抗辯自始非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自成立起均受政府監督,未受中國國民黨之控制,惟如無中國國民黨藉黨國體制之優勢地位,提供救國團特別之待遇及許可,在戒嚴期間,非官方之「社會運動機構」如何能動員龐大行政資源,藉以執行業務並累積巨額資產?由此,足證救國團曾受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該黨實質控制,因此本會依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前段、第8條第5項、第14條及黨產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等規定,經本會第47次委員會議決議認定為附隨組織。
救國團自成立迄今,資產累積已達新臺幣56.1億元,包括現金等流動資產9.7億元、基金及投資21.7億元、固定資產24.1億元及其他資產0.6億元。多角化營業活動及名下不動產遍及全臺灣,依據106年度財報資料,救國團的主要收入有三,分別為青年活動中心共15家,營業收入6.8億元;國民運動中心共13家,營業收入8.8億元;立案補習班共62家,營業收入10.9億元。近六十餘年來救國團透過黨國體制下之特權許可,得以形成現今龐大且錯縱複雜的營業團體,嗣後雖中國國民黨逐漸失去其控制影響力,但並未將相關資產歸還國家,反而落入少數私人掌握之中。
救國團經認定為附隨組織後,應依黨產條例第8條第5項在4個月內向本會申報財產;依黨產條例第5條及第9條第1、2項規定,其名下之財產,原則禁止處分。若有符合本條例所稱之履行法定義務或有其他正當理由,應於處分後3個月內製作清冊報本會備查,倘有其他資金動用或財產處分之需要,可依本會許可要件辦法向本會申請動用,爰併予敘明。
承上所述,因救國團龐大之營業項目涉及眾多消費者及員工權益,本會擬邀請救國團於明日盡速派員至本會討論協商後續事宜,本會也將在影響最小的情況下,依法許可救國團之營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