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就辜嚴倬雲等三人涉及侵占及毀損乙案向台北地檢署提出刑事告發新聞稿
本會於民國(下同)107年2月1日以黨產處字第107001號處分函認定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下稱婦聯會)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後,經媒體揭露稱婦聯會前主委辜嚴倬雲女士之李姓秘書已於107年1月31日至婦聯會大樓取走辜嚴倬雲女士辦公室物品,本會為保全婦聯會內涉及我國轉型正義歷史真相之相關政治檔案,旋即展開調查,並於107年2月7日起陸續約詢婦聯會員工、司機、辜懷如女士及相關人士後發現:
一、婦聯會員工於106年5月中旬基於婦聯會前主委辜嚴倬雲女士之指示,將該會95年前之帳冊、檔案等會務資料,依據不同處室分門別類並加以裝箱標示(標註顏色、數字以資辨識),隨後搬運至台北市中山區德惠街16-5號8樓,交由辜嚴倬雲、辜懷如保管。
二、106年11月底至同年12月初,經辜懷如指示其劉姓助理,自德惠街將前開資料搬移至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96號4樓;另在辜嚴倬雲指示下,由辜懷如協同其劉姓助理銷毀。
本會認為,辜嚴倬雲、辜懷如雖辯稱106年5月中旬自婦聯會運至德惠街16-5號8樓之95年前會務資料等皆為辜嚴倬雲私人物品,然據本會約詢相關人等均一致表示前開物品包含各處室95年以前之檔案資料共計170箱(如附件細目),辜嚴倬雲、辜懷如之主張與事實不符,其行為涉及觸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
本會於今日(9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以函文檢附告發狀及相關卷證向台北地檢署提起刑事告發,盼檢調單位查核後,依法追究,勿枉勿縱,以維法制並回應全體國人對轉型正義之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