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黨產處字第 106001 號處分強制執行新聞稿
發布日期:2017/07/18
本會經民國(下同)106 年 6 月 13 日第 19 次委員會議決議就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以轉帳撥用方式取得國有房屋及其基地並已移轉他人之追徵案,作出以下處分:本會處分書附表所載之458筆國有特種房屋基地為國民黨不當取得之財產,並自國民黨之其他財產追徵其價額共計新臺幣 8億6,488萬3,550元。
本會已於106年6月15日將黨產處字第106001號處分書送達予被處分人國民黨,並通知應於本會函文送達30日內繳納上述追徵價額。
依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及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第 30 條規定,本會依黨產條例所處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屆期未履行者,本會將依法送至行政執行署進行強制執行。截至 106 年 7 月 17 日止,被處分人國民黨並未繳納黨產處字第 106001 號處分書所載之追徵價額,是已逾期,本會將於今日(18日)移送行政執行署進行後續強制執行程序。
另依本會臺黨產法字第 1060000032 號解釋令「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6條第3項所稱『其他財產』之範圍」之解釋:基於政黨政治並為保障政黨公平競爭,避免侵害政黨之本質及其憲法地位,本條例第 6 條第 3 項所稱之「其他財產」,不包括本條例公布日後所合法取得之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以確保基於政黨本質所取得之合法財務來源收入,得維繫政黨一般性正常運作;故本會追徵之財產範圍,並不包含被處分人國民黨於黨產條例公布亦即 105 年 8 月 10 日後所合法取得之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等正當財產,俾符黨產條例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之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