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0月18日預告修正「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第2條、第3條
發布日期:2016/10/19
預告修正「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第2條、第3條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9條第3項。
三、「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第2條、第3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四、茲因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業於105年8月10日公布施行,為加速進行不當取得之財產清查工作,相關子法規範實需盡快完成立法工作,且本修正案應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爰就本修正案預告期間縮短為7日。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二)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85巷9號5樓
(三)電話:02-25097900#816
(四)傳真:02-25097877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