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政黨及初步調查財產來源說明
「適用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之政黨及其初步調查財產來源說明」記者會新聞稿
2016/09/08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在今日(8日)下午2時召開記者會,並針對屬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所指涉之政黨,以及初步調查財產來源進行說明。
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四條所規定,本條例所指稱之政黨包括中華民國76年7月15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
施錦芳發言人表示,根據內政部105年9月2日回覆本會的台內民字第1050433653號函,條例所指稱之政黨適用對象包括:中國國民黨、中國青年黨、中國民主社會黨、中國新社會黨、中國中和黨、民主進步黨、青年中國黨、中國民主青年黨、民主行動黨、中國中青黨等10個政黨。又在此10個政黨中,僅有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提供政黨財務申報資料。
張世興委員在記者會中說明,在中國國民黨所提供的收支決算書中,有清楚名列「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為中國國民黨的事業投資,因此本會有義務召開聽證程序予以釐清。
再經本會依照內政部民政司所公開的政黨申報資料進行自民國95年至104年的收支決算調查,發現中國國民黨與民主進步黨之財產結構明顯不同,民主進步黨經費大抵均以黨費、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等作為其收入及經費支出來源。
然在中國國民黨部分,根據其財務報表顯示,該黨主要收入來源長期為「財產信託管理收入」、「中投解繳收入」、「出售房地產收入」、「租金收入」及「股利收入」等,其中104年度「財產信託管理收入」為14億5374萬8301元,佔該年度經費收入76.5%;103年度該部分為10億2196萬2773元,佔該年度經費收入65.9%。
張世興委員指出,從中國國民黨每年申報的財務報表,可以看出其黨費、政治獻金、競選費用補助金等正當財產來源明顯不足以支付每年的必要經費支出。饒月琴兼任委員指出,從中國國民黨自民國95年至104年的收支決算表顯示,這十年來所累積的不足數額非常的高,並有將近七成的財產收入資訊相當不足,饒委員並善意提醒,應該盡快向本會進行申報。
依據黨產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此部分核屬推定為不當取得財產,依同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自本條例公布之日起禁止處分。
中國國民黨相關人事費、辦公費等經費之支出,應以被推定為不當取得黨產以外之收入為限,否則其支出行為,依同條例第9條第5項規定,將被認定為不生效力。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國國民黨派在上開兩家公司的受託管理人,應同條例第9條第4項規定,也必須將其應付給中國國民黨的財產信託管理收入或股利收入,向法院提存所辦理清償提存,而不得直接支付給中國國民黨。
新聞聯絡人:黃郁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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