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次委員會議會後新聞稿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於今日(18日)上午召開第四次委員會議,並於會議中決議針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進行修正及補充。
本會委員會議決議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修正草案。在第二條(正當理由)明訂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正當理由,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以下簡稱該財產),就該財產為簡易修繕及保存行為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二、政黨或附隨組織依法應繳納之稅捐、規費、特別公課、罰鍰及其他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
三、政黨或附隨組織依法應負擔之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提繳。
明訂正當理由應指為保存該財產價值、政黨或附隨組織依法應負擔之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或具強制性社會保險性質之金錢繳納,才被視為正當理由。
委員會議並決議於第三條(許可事由)中新增第五款,明訂政黨或附隨組織所需支付之薪資、資遣費或退休金等費用,應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之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支付,原則上不得以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支付。但考量個案情形,若有例外需以推定不當取得財產支付之必要者,於合理範圍內應經本會許可。本會希望藉由將薪資給付等契約義務明文納入許可事由,讓各政黨能正視自身黨工之勞動權益,若各政黨有財產被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的疑慮以致於無法給付薪資,可以依照此辦法向本會申請許可,但前提就是要來向本會申請許可。
本會在10月7日舉行第一次聽證程序後,因當事人中國國民黨及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皆向本會申請閱卷,並表明將為補充陳述,另本會就聽證事項所涉及的爭點,還有進一步調查必要,為了完備聽證程序並且保障當事人之權益,本會將於各項調查皆完成後,於後續委員會議進行相關討論及認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