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9月5日第1次委員會議紀錄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第1次委員會議紀錄
壹、時間:105年9月5日(星期一)上午9時30分
貳、地點: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85巷9號1樓第1會議室
參、主席:顧主任委員立雄
肆、出席委員:施委員錦芳、羅委員承宗、吳委員雨學、李委員晏榕、李委員福鐘、林委員哲瑋、袁委員秀慧、張委員世興、楊委員偉中、饒委員月琴。
列席單位(人員):張主任秘書弘澤、本會調查一組、調查二組、行政組。
伍、記錄:行政組林俐君。
陸、討論事項:
討論事項一: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委員會議議事要點(草案)
決議:
一、第四點(三)修正為「不受禁止處分限制之認定、許可及復查案」後通過。
二、第十一點增訂「(二)確認前次委員會議紀錄」,其他款次按順序遞增後通過。
三、第十六點第二項改列第十七條,並修正為「委員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於第十五條第二項但書之內容,不得洩漏」後通過。
四、第十六點第三項改列第十八條。
五、其餘均照案通過。
六、後續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
討論事項二: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草案)
決議:
一、第二條修正為「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稱實質控制,指政黨得以直接或間接之方式,對特定法人、團體或機構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重要事項為支配」,及其說明二修正為「政黨得以直接或間接之方式,對於特定法人、團體或機構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重要事項,行使支配之影響力者,無異該政黨即係實質控制該法人、團體或機構,從而該法人、團體或機構乃屬本條例所稱政黨之附隨組織,爰予以明定,俾利適用」後通過。
二、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為「繳納因該財產而生之稅捐、規費、特別公課或罰鍰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後通過。
三、其餘均照案通過。
四、後續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
討論事項三: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八條第三項有關一定金額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之公告(草案)
決議:照案通過,後續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
討論事項四: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財產申報格式填寫說明(草案)
決議:
一、「壹、一般事項」第二點「附表二」改為「如附表二」、「附表四」改為「如附表四」、「附表六」改為「如附表六」、「附表八」改為「如附表八」後通過。
二、「壹、一般事項」第四點修正標點符號為「……應載明財產之來源、種類、取得方式、取得日期、變動情形及其對價;如訂有書面契約者,並應檢附其契約等相關資料」後通過。
三、「貳、個別事項」第二點修正標點符號為「……例如:○縣(市)○區(鄉、鎮、市)○段○小段○建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所有權全部、持分○分之○或公同共有……」後通過。
四、第九點修正為「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之債權,係對他人有請求給付金錢之權利,包括儲蓄互助社之備轉金;所稱之債務,係指應償還他人金錢之義務,包括房屋、信用、融資、融券及理財短期借款等貸款或私人債務。申報人於申報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現有之債權、債務時,應填載原始借貸數額及現存餘額;於申報同條項第二款現已非申報人之債權、債務時,應填載原始借貸數額及變動時間、原因、數額」後通過。
五、第十點修正為「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對於各種事業之投資,指對於未發行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各種公司、合夥、獨資等事業之投資,包括儲蓄互助社之社員股金。事業投資以申報日實際投資金額申報」後通過。
六、附表一至八之末欄「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均修正為「申報人簽名或蓋章」後通過。
七、其餘均照案通過。
八、後續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
討論事項五: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草案)
決議:
一、第二條新增說明一:「明定正當理由限於就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所為簡易修繕及保存行為而支出之必要費用」,原說明一改列說明二,原說明二改列說明三,並修正為「有關『政黨或附隨組織為支付其職、雇員之薪資或受託管理人之報酬等必要費用』及『政黨或附隨組織為支付日常所需之水電費、電話費、書報費、影印費、紙張及其他日常所需開支』等,雖屬政黨、附隨組織日常運作所需支付之必要費用及開支,惟此部分應由政黨、附隨組織以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除書及第二項除書之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支付,而不得以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支付,爰未將之列為正當理由,附此敘明」後通過。
二、第三條修正為「該財產除為履行法定義務或有前項所定正當理由者外,自本條例公布之日起禁止處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得向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許可處分該財產:一、就該財產為重大修繕所成立之勞務契約所生之給付義務。二、就該財產所成立之行政契約所生之給付義務。三、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依贈與契約將該財產移轉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所屬機關。四、依法院確定判決或強制執行命令而移轉該財產於第三人。五、其他為增進公共利益或避免減損該財產價值而顯有處分之必要」後通過。
三、第三條說明二(二)修正為「第二款: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如有簽訂行政契約之必要(例如政黨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與某行政機關簽訂行政契約,將該財產提供公共使用並設定地上權,為履行辦理地上權設定義務),則應依具體個案由本會判斷之」,說明二(三)修正為「第三款:該財產於經本會認定屬不當財產時,本會應命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於一定期間內將該財產移轉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參照)。是以,如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將該財產贈與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所屬機關,應無不可,惟仍應由本會視具體個案情形決定是否許可。又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如係將該財產依贈與契約移轉於私人,自與該財產應歸屬國家等公法人(基於公益考量)及返還原所有權人(基於所有權人之保護)之立法本旨不符,自不在本款許可之列」及說明二(四)修正為「第四款:因法院確定判決或強制執行命令而須移轉該財產於第三人時,應向本會申請許可」後通過。
四、第七條修正為「本會就許可之申請為准駁之決定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及其說明修正為「明定本會就許可申請之決議方式」後通過。
五、其餘均照案通過。
六、後續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
討論事項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草案)
決議:
一、第八條說明修正為「明定本會進入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實施調查行為之時間限制」後通過。
二、其餘均照案通過。
三、後續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
討論事項七: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舉行聽證應行注意事項(草案)
決議:
一、第十六點(一)修正為「主持人報告:說明事由、發言順序、時間、其他應遵守及注意事項」,及(三)1.(1)修正為「事件當事人」後通過。
二、第二十一點之「案件」修正為「事件」、「案由」修正為「事由」後通過。
三、附件三之「案名」修正為「事件名稱」後通過。
四、其餘均照案通過。
五、後續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
討論事項八: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草案)
決議:
一、第四條第五款修正為「舉發事項,為公眾週知或已由本會發現。但舉發人能提出更有利於調查之重要事證者,不在此限」後通過。
二、其餘均照案通過。
三、後續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
柒、臨時動議:
臨時動議一:張世興委員
查內政部民政司網站公告之各政黨及政治團體財務申報資料,中國國民黨之財報顯示其104年度之支出總額為31億3,358萬2,005元,然其同年度總收入卻僅有18億9,976萬5,892元,相對於民主進步黨及其他政黨財報顯示之收入主要為黨費、政治獻金及政黨補助金等,且渠等正當收入之金額大於支出總額,顯見中國國民黨之實際收入必然不限於其黨費、政治獻金及政黨補助金等,而就其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以外之收入,應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又依上開財報資料顯示,中國國民黨之事業投資包含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爰提案舉行聽證以認定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
決議:預定於本(105)年10月7日就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監事是否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或受託管理人,舉行聽證。
捌、散會(中午12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