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0月4日第3次委員會議紀錄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第3次委員會議紀錄
壹、時間:105年10月4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
貳、地點: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85巷9號1樓第1會議室
參、主席:顧主任委員立雄
肆、出席人員:施委員錦芳、羅委員承宗、吳委員雨學、李委員晏榕、李委員福鐘、林委員哲瑋、袁委員秀慧、張委員世興、楊委員偉中、饒委員月琴
列席單位(人員):張主任秘書弘澤、本會調查一組、調查二組、行政組
伍、記錄:行政組吳政樺
陸、確認105年第2次委員會議紀錄
柒、報告事項:
報告事項一、本會第1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之相關子法法制作業進度。
決定:洽悉。
報告事項二、本會第2次委員會議決議通知永豐商業銀行及臺灣銀行配合辦理禁止處分及清償提存事宜,後續辦理情形。
決定:洽悉。
報告事項三、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函請本會釋示案,後續辦理情形。
決定:本會已於105年9月21日依第2次委員會議決議函復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該函釋內容一併刊載於本會網站。
報告事項四、本會舉行第1次聽證籌備情形。
決定:洽悉。
捌、討論事項:
討論事項一、規劃本會第2次聽證事宜,提請討論。
決議:
預訂於105年12月中旬針對中國國民黨持有土地辦理第2次聽證會、106年2月中旬針對中國青年救國團辦理第3次聽證會,請調查一、二組積極蒐集資料進行調查,預先籌劃聽證事宜。
討論事項二、關於金融機構因授信業務所取得之擔保物權是否受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7條保障之相關問題,提請討論。
決議:
由於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已列為本會105年10月7日聽證程序之當事人,以認定上開二家公司是否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故該二家公司及其直接或間接控股之15家子公司(如附表所列)乃本會調查及處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業務範圍,爰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11條規定,函請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轉知其所屬會員,如其會員曾與上開17家公司間有授信業務往來,請該會員提供相關約據、授信往來情形及擔保品明細等書面資料予本會調查。
另,如該公會之會員於本條例公布後,就先前已與上開17家公司間成立之授信約定進行續約,且符合本會105年9月21日臺黨產調一字第1050000237號函釋,即在原授信條件(含擔保品項目及擔保範圍等)不變之情形下,於不增加流通餘額之範圍內續約者,亦請一併提供相關書面資料予本會備查。
同意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所提備查資料格式。
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函詢本會之三種案例情形,符合本會105年9月21日臺黨產調一字第1050000237號函釋之意旨,在原授信條件(含擔保品項目及擔保範圍等)不變之情形下,於不增加授信餘額之範圍內續約者,原已善意取得之擔保物權仍受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7條保障。
玖、臨時動議:
臨時動議一、永豐商業銀行函請本會釋示,有關中國國民黨欲提領該行遭禁止處分之帳戶內款項支付勞工薪資,是否符合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9條第1項但書情形之一,提請討論。
決議:
依本會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草案,本條例第9條第1項但書所稱之法定義務,並未包含勞工薪資。
臨時動議二、中國國民黨已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如何處理,提請討論。
決議:
請委任律師,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通知開庭時間出席。
臨時動議三、中國國民黨向本會申請復查,提請討論。
決議:
請調查組擬具意見提交下次委員會議審議。
拾、主席結論
拾壹、散會(中午12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