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1月7日第2次臨時委員會議紀錄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第2次臨時委員會議紀錄
壹、時間:105年11月7日(星期一)上午8時30分
貳、地點: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85巷9號1樓第1會議室
參、主席:顧主任委員立雄
肆、出席人員:施委員錦芳、羅委員承宗、吳委員雨學、李委員晏榕、李委員福鐘、林委員哲瑋(請假)、張委員世興、楊委員偉中、鄭委員雅方、饒委員月琴
列席單位(人員):張主任秘書弘澤、本會調查一組、調查二組、行政組
伍、記錄:行政組吳政樺
陸、討論事項:有關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11月4日裁准中國國民黨就本會105年9月20日臺黨產調一字第1050000224號函及臺黨產調一字第1050000225號函之處分聲請停止執行乙事,提請討論。
決議:
被處分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設於被處分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行第**************號帳戶內款項暫停提領或匯出(不包含存入)。
如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9紙支票經被處分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向被處分人臺灣銀行或被處分人永豐商業銀行提示請求兌領時,被處分人臺灣銀行或被處分人永豐商業銀行應就各該9紙支票所簽發金額,向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清償提存,並將該提存之事實陳報本會備查。
另,國民黨如有符合本條例第9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稱履行法定義務或其他正當理由,並合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或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第2條所定之情形,或有符合本條例第9條第1項但書第2款及上開許可要件辦法第3條所定之情形,得向本會請求認定是否符合法定義務或其他正當理由,或向本會申請許可後,於認定範圍或許可範圍內,同意國民黨動支系爭帳戶內之款項或領取已提存之款項。
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與本會間105年度停字第103號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之裁定結果,委請律師提起抗告。
柒、臨時動議:無
捌、主席結論
玖、散會(上午9時09分)
附表:(詳見會議紀錄 PDF 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