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1月25日第3次臨時委員會議紀錄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第3次臨時委員會議紀錄
壹、時間:105年11月25日(星期五)下午1時
貳、地點: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85巷9號1樓第1會議室
參、主席:顧主任委員立雄
肆、出席人員:施委員錦芳、羅委員承宗、吳委員雨學、李委員晏榕、李委員福鐘、林委員哲瑋、張委員世興、楊委員偉中、鄭委員雅方、饒委員月琴
列席單位(人員):張主任秘書弘澤、本會調查一組、調查二組、行政組
伍、記錄:行政組吳政樺
陸、報告事項:
報告事項一、中國國民黨於105年9月6日自永豐銀行帳戶匯出新臺幣9百萬元予建業法律事務所乙事之調查情形。
決定:洽悉,並進一步釐清相關事實後提會討論如何處置。
報告事項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停字第114號及第115號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對本會105年11月2日認定附隨組織之處分聲請停止執行案之辦理情形。
決定:洽悉。
報告事項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85號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對本會105年11月2日認定附隨組織之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案之辦理情形。
決定:洽悉。
柒、討論事項:
討論事項一、就是否命中國國民黨移轉所有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為國有或其餘後續處置?提請討論。
決議: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應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移轉其持有之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部股權為中華民國所有。
討論事項二、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動用11、12月營運支出許可案,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同意許可。
討論事項三、中國國民黨申請動用永豐銀行帳戶支付勞工保險費、勞工退休金提撥、健保費及地價稅案,提請討論。
決議:除勞工退休金之個人提繳部分係由雇主依勞工自願提繳比例收取後向勞保局繳納,且其業自勞工薪資中扣除外,本會認定中國國民黨105年9月份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勞工退休金之雇主提繳部分及民國105年地價稅符合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9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正當理由」。
討論事項四、中國國民黨申請處分該黨持有之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以及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不動產,以支付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是否同意?提請討論。
決議:中國國民黨持有之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業經本會決議移轉為國有,本案不同意所請。
討論事項五、預計於106年1月中旬舉辦財團法人民生建設基金會、民族基金會、民權基金會及國家發展基金會等4基金會之聽證,提請討論。
決議:訂於106年1月20日就上開4基金會舉辦第3次聽證。
捌、臨時動議:
臨時動議一、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即將到期之銀行借款還款預作準備,擬處分現有不動產辦理公開標售,函請本會許可,提請討論。
決議:本會業已決議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應移轉為國有,且認此擬處分行為非屬「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之法定義務,亦非屬「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第2條之正當理由,也不符合該辦法第3條所規定許可處分之要件,故本案不同意所請。
臨時動議二、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擬處分市值約1.6億元之上市櫃股票,以償還聯邦商業銀行三重分行部分信用借款,函請本會許可,提請討論。
決議:本會業已決議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應移轉為國有,且認此擬處分行為非屬「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之法定義務,亦非屬「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第2條之正當理由,也不符合該辦法第3條所規定許可處分之要件,故本案不同意所請。
玖、主席結論
壹拾、散會(下午2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