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1月3日第9次委員會議紀錄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第九次委員會議紀錄
壹、 時間:106年1月3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
貳、 地點: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1號3樓第4會議室
參、 主席:顧主任委員立雄
肆、 出席人員:施委員錦芳、連委員立堅、羅委員承宗、吳委員雨學、李委員晏榕、李委員福鐘、林委員哲瑋、張委員世興、楊委員偉中、鄭委員雅方、饒委員月琴
列席單位(人員):張主任秘書弘澤、本會調查一組、調查二組、行政組
伍、 記錄:行政組吳政樺
陸、 確認105年12月16日第4次臨時委員會議紀錄及第8次委員會議紀錄。
柒、 報告事項:
報告事項一、本會訴願及行政訴訟案件目前辦理情形。
決定:洽悉。
報告事項二、本會105年11月29日黨產處字第105005號處分後續情形。
決定:洽悉。
報告事項三、本會發函撤銷臺黨產調一字第1050000224號函及臺黨產調一字第1050000225號函相關事宜。
決定:洽悉。
報告事項四、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調查情形。
決定:洽悉。
報告事項五、中國國民黨申請動用永豐銀行帳戶或臺灣銀行支票支付11月及12月份薪資乙事處理情形。
決定:洽悉。
捌、 討論事項:
討論事項一、中國國民黨申請動用永豐銀行帳戶支付105年11月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等事,提請討論。
決議:本會認定中國國民黨105年11月份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雇主負擔部分、勞工保險之保險費雇主負擔部分以及勞工退休金之雇主提繳部分符合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9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正當理由」。
討論事項二、中國國民黨就本會臺黨產調二字第1050001141號及第1050001199號函提起復查等事,提請討論。
決議:本件復查申請駁回,惟於駁回函中敘明,請中國國民黨就105年9月及10月份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個人負擔部分、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個人負擔部分以及勞工退休金之個人提繳部分,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第3條第5款規定,另案申請許可。
討論事項三、中國國民黨申請動用永豐銀行帳戶支付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罰鍰乙事,提請討論。
決議:本會認定中國國民黨違反選舉罷免法第112條規定,受台中市選舉委員會裁罰之新台幣85萬元符合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9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正當理由」。
討論事項四、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就其海外子公司中投BVI所持有FDT證券名下之台股持股轉移至其他券商,且擬將其原設定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之相關資產,轉為中投BVI公司借款案展期之擔保品,提請討論。
決議:
一、 同意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其海外子公司中投BVI所持有FDT證券名下之台股持股轉移至第一金和昇證券(香港)。
二、 同意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設定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之相關資產,轉為中投BVI公司借款案展期之擔保品。
討論事項五、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之解釋令案,提請討論。
決議:本會作成解釋令如下:
核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基於政黨政治並為保障政黨公平競爭,避免侵害政黨之本質及其憲法地位,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所稱之「其他財產」,不包括本條例公布日後所合法取得之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確保基於政黨本質所取得之合法財務來源收入,得維繫政黨一般性正常運作,以達本條例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之立法目的。
討論事項六、就財團法人民生建設基金會、民族基金會、民權基金會及國家發展基金會等4基金會106年1月20日辦理聽證事項,提請討論。
決議:
一、 本次聽證訂於106年1月20日上午10時假張榮發基金會(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1號)舉辦。
二、 本次聽證之爭點如下:
(一) 爭點一:財團法人民生建設基金會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附隨組織?
1、 以捐助金錢方式設立之財團法人得否認定為政黨之附隨組織?此一子爭點是否會因其設立於民國67年而有不同結論?或是否會因其受捐助之財產是否為本條例所稱之不當取得財產而有不同結論?
2、 民生建設基金會歷來之董事長(或董事)是否為中國國民黨黨主席或經黨內程序指派?
3、 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間捐助9,000萬元予民生建設基金會,是否係受該公司唯一股東即中國國民黨指示而為?
(二) 爭點二:財團法人民族基金會、民權基金會、國家發展基金會等3基金會,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附隨組織?
1、 以捐助金錢方式設立之財團法人得否認定為政黨之附隨組織?此一子爭點是否會因其受捐助之財產是否為本條例所稱之不當取得財產而有不同結論?
2、 民族、民權、國家發展等3基金會歷來之董事長(或董事)是否為中國國民黨黨主席或經黨內程序指派?
3、 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間捐助各3,000萬元分別成立民族、民權及國家發展基金會,是否係受該公司唯一股東即中國國民黨指示而為?
三、 本次聽證擬邀請之證人如下:
(一) 民生建設基金會:徐立德、林鎧藩、張哲琛、林永瑞、林德瑞、林祐賢、邱大展、陳樹、李中華。
(二) 民族基金會:林祐賢、邱大展、陳樹、藍淑惠、李明真。
(三) 民權基金會:林祐賢、邱大展、陳樹、藍淑惠、李明真。
(四) 國家發展基金會:李四川、莫天虎、陳樹、藍淑惠、李明真。
玖、 臨時動議:
臨時動議一:中國國民黨申請動用永豐銀行帳戶或臺灣銀行支票支付11月及12月份薪資乙事,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原則同意,俟中國國民黨補正員工薪資清冊等相關資料供查核後,授權由主任委員函復其申請。
臨時動議二: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請求法規疑義釋示,提請討論。
決議: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提供詳細捐贈計畫,瞭解此捐贈行為是否屬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無正當理由」,再提委員會議討論。
壹拾、 主席結論
壹拾壹、 散會(下午12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