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1月20日第5次臨時委員會議紀錄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第5次臨時委員會議紀錄
壹、 時間:106年1月20日(星期五)上午10時45分
貳、 地點: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1號8樓801會議廳
參、 主席:張委員世興(經在場委員一致推選)
肆、 出席人員:施委員錦芳、連委員立堅、羅委員承宗、吳委員雨學、李委員晏榕、李委員福鐘、林委員哲瑋、鄭委員雅方、楊委員偉中(請假)、饒委員月琴(請假)、顧主任委員立雄(迴避)
伍、 記錄:行政組林俐君
陸、 討論事項:民生建設基金會(下稱民生基金會)於民國106年1月20日上午口頭申請顧主任委員立雄於本會就「財團法人民生建設基金會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案」所舉行之聽證程序中迴避。理由略以:依據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舉行聽證應行注意事項第9點規定,書面報告應在五日前提出,本會之書面報告未於五日前提出且內容針對民生基金會有利事項不予說明,不符武器對等及行政機關有利與不利一律注意原則;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5條要求主席將駁回異議作成書面遭拒,認有顯然偏頗之情,故依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迴避等語。本會對於當事人之申請事項是否同意顧主任委員立雄迴避,提請討論。
決議:
一、 依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舉行聽證應行注意事項第9點第1項規定,為聽證進行之順暢及時間之控制,擬於聽證程序中陳述意見者,應於聽證期日五日前將書面意見及資料提交本會。其規範之主體為擬於聽證程序中陳述意見者而非本會,是民生基金會所云顯係規範主體之誤解,而無足為採。
二、 次按行政程序法第63條規定:「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規範上並無要求異議駁回須作成書面。
三、 又按行政程序法第95條:「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係以行政機關為實體上行政處分之法定方式規範,實非程序上異議決定之規範,民生基金會之主張顯係法律適用上之誤解。
四、 綜上,經本會於民國106年1月20日第5次臨時委員會議決議認定民生基金會所稱顧主任委員立雄有違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舉行聽證應行注意事項、異議駁回未作成書面等情而構成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云云,皆係對法律規範之誤解而實不足採,故本次臨時委員會議決議認定顧主任委員立雄無偏頗之情,無庸迴避。
五、 本次臨時委員會議在場人數9人,經表決同意迴避申請0人,駁回迴避申請8人,主席張委員世興未參與表決。結論為當事人之申請駁回。
柒、 臨時動議:無。
捌、 散會(上午10時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