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1月23日第10次委員會議紀錄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第10次委員會議紀錄
壹、 時間:106年1月23日(星期一)上午9時
貳、 地點: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1號3樓第4會議室
參、 主席:顧主任委員立雄
肆、 出席人員:施委員錦芳、連委員立堅、羅委員承宗、吳委員雨學、李委員晏榕、李委員福鐘、林委員哲瑋、張委員世興、楊委員偉中、鄭委員雅方、饒委員月琴
列席單位(人員):張主任秘書弘澤、本會調查一組、調查二組、行政組
伍、 記錄:行政組吳政樺
陸、 確認第9次委員會議紀錄。
柒、 報告事項:
報告事項一、本會訴願及行政訴訟案件目前辦理情形。
決定:洽悉。
報告事項二、中國國民黨於105年9月6日自永豐銀行帳戶匯出新臺幣9百萬元予建業法律事務所乙事之後續調查情形。
決定:洽悉。
報告事項三、台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等分別就其與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暨其子公司間之授信案,請本會備查。
決定:洽悉。核與本會105年9月21日臺黨產調一字第1050000237號函釋意旨相符。
報告事項四、中國國民黨轉帳撥用取得不動產已移轉第三人或被徵收案初步調查報告。
決定:洽悉。
報告事項五、國家發展研究院葉家土地疑為不當取得黨產案初步調查報告。
決定:洽悉。
報告事項六、中華文化總會之中國文化大廈案初步調查報告。
決定:洽悉。
報告事項七、國史館協助調閱史料相關事宜。
決定:洽悉。
捌、 討論事項:
討論事項一、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31條第2項規定之解釋令案,提請討論。
決議:本會作成解釋令如下:
核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準用同條第一項規定,係指有價證券、船舶或航空器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命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而須辦理登記者,由本會會同管理機關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並得免提出權利證明書。如公司股票係屬表彰股權之有價證券,因股權移轉須辦理公司股東名簿之變更登記,依上開規定,應由本會會同管理機關囑託公司辦理股東名簿之變更登記,並得免提出權利證明書即股票,即生股權移轉之效力。
討論事項二、中國國民黨為申請動用永豐銀行帳戶、臺灣銀行支票及張榮發基金會尾款1億元,支付105年9月份員工薪資、10月份員工薪資、11月份員工薪資半薪、12月份員工薪資半薪、106年1月份員工薪資、前述月份之勞健保費個人負擔部分與勞工退休金個人提繳部分、105年度考績獎金與年終獎金、105年12月份及106年1月份勞健保費雇主負擔部分及勞工退休金雇主提繳部分乙事,提請討論。
決議:
一、 本會認定中國國民黨105年12月份及106年1月份勞健保費雇主負擔部分及勞工退休金雇主提繳部分,符合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9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正當理由」;另105年9月份員工薪資、10月份員工薪資、105年11月份員工薪資半薪、105年12月份員工薪資半薪、106年1月份員工薪資、前述月份之勞健保費個人負擔部分與勞工退休金個人提繳部分以及105年度考績獎金與年終獎金,符合本條例第9條第1項但書第2款所稱之「許可要件」。
二、 本會業於106年1月6日以臺黨產調二字第1060000050號函認定中國國民黨基於105年8月10日本條例公布前已成立之勞務契約所必要支付之105年11月份員工薪資半薪、12月份員工薪資以及105年11月份勞保費個人負擔部分、健保費之自付金額部分及勞退金之個人提繳部分,共計新臺幣56,543,284元,符合本條例第9條第1項但書第2款許可要件。嗣經該黨來函說明其業於105年12月30日發放105年12月份員工薪資半薪,並於106年1月18日依本會同意函動支105年11月份員工薪資半薪、12月份員工薪資半薪及11月份勞保費個人負擔部分、健保費之自付金額部分及勞退金之個人提繳部分。
三、 綜上,中國國民黨申請105年11月份及12月份之員工薪資部分係屬重複申請,自不重複計入本次同意動支之款項內;另105年12月份及106年1月份之勞健保費及勞工退休金提繳部分暫不予同意動支,俟該黨補送相關單據後,本會再依該等單據實際所載金額同意動支。其餘部分均同意動支,總計本次同意動支之金額為新台幣157,811,139元。
討論事項三、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動支106年第1季維持正常營運所需現金支出乙事,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除營業活動支出所列交際費新臺幣33萬3千元難認其符合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9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予同意,其餘同意所請。
討論事項四、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動支106年第1季維持正常營運所需現金支出乙事,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請該公司說明營業活動支出所列其他費用新臺幣2萬元用於印製股票之必要性後,移下次委員會議討論。
玖、 主席結論
壹拾、散會(上午11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