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2月25日第204次委員會議紀錄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第204次委員會議紀錄
壹、時間:114年2月25日(星期二)上午10時00分
貳、地點: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85巷9號1樓第1會議室
參、主席:林主任委員峯正
肆、出席委員:林副主任委員聰賢、許委員有為、吳委員雨學、林委員詩梅、李委員福鐘、張委員世興、鄭委員雅方、饒委員月琴、賴委員瑩真、孫委員斌
列席單位:本會調查一組、調查二組、行政組
伍、紀錄:調查組柯惠于
陸、確認本會114年2月11日第203次委員會議紀錄。
柒、報告事項:
一、本會訴願及行政訴訟案件目前辦理情形。
決定:洽悉。
二、中國青年救國團就113年8月份營運支出預算實際動支金額,報本會備查。
決定:洽悉。
三、中國青年救國團就113年9月份退休金儲存利息補貼實際支出金額,報本會備查。
決定:洽悉。
四、中國青年救國團就113年9月份實際退費金額,報本會備查。
決定:洽悉。
五、中國青年救國團就臺中市團委會冷氣報廢執行情形,報本會備查。
決定:洽悉。
六、民族、民權、國家發展基金會就113年10月至12月支出情形,報本會備查。
決定:洽悉。
捌、討論事項:
一、中國青年救國團114年3月份各單位退費預算案,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符合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同意所請。
二、中國青年救國團114年3月份退休金儲存利息補貼預算案,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符合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同意所請。
三、中國青年救國團114年3月份營運支出預算案,提請討論。
決議:
本案該團(含該團全國共12處青年活動中心、17處縣市團委會及下轄63處學習中心、15處運動中心等單位)編制內員工薪資、急迫性支出項目、經常費「行政管理支出」租金及管理費、各縣市團委會租金支出等項目計5,920萬9,736元,符合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同意所請。其他待許可項目請該團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後,提報委員會議討論。
四、中國青年救國團臺北市政府「臺北市南港運動中心興建營運移轉(ROT)」履約保證金案,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符合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同意所請。
五、民族基金會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簽證費用及印鑑證明費用案,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符合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同意所請。
六、民權基金會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簽證費用及印鑑證明費用案,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符合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同意所請。
七、國家發展基金會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簽證費用及印鑑證明費用案,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符合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同意所請。
八、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份營運支出預算待許可項目案,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暫予保留待該公司提出相關資料說明。
九、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份營運支出預算案,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符合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同意所請。
十、中華救助總會114年3月份營運支出預算案,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符合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同意所請。
玖、臨時動議:無
壹拾、主席結論
壹拾壹、散會(上午11時2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