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次委員會議會後新聞稿
第19次委員會議會後新聞稿
本會於今日(13日)召開第19次委員會議,決議就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以轉帳撥用方式取得國有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其基地(下稱系爭土地)並已移轉他人之追徵案,作出以下處分:本會處分書附表所載之458筆國有特種房屋基地為國民黨不當取得之財產,並自國民黨之其他財產追徵其價額共計新臺幣8億6,488萬3,550元。本會處分理由簡述如下:
一、國民黨於訓政時期僅依國防最高委員會第227次常務會議決議取得系爭房屋之「使用權」,且應於行憲後實行黨國分離,並將系爭房屋使用權返還予國家;然而國民黨非但沒有返還給國家,甚至利用黨國一體之政治支配實力,將系爭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黨有」,自屬不當取得之財產,此由地方政府撥用接收敵僞產業辦法:「六、地方政府對撥用之敵僞產業僅有使用收益之權,非經行政院轉呈國民政府核准,不得處分」、臺灣省政府於41年5月21日以四一辰馬府管四字第05617號代電省屬各機關學校:「二、前項經奉准轉帳房地產,其權屬應為省有」等日產相關法令可知,轉帳撥用僅移轉「使用權」,所有權仍為「省有」。
二、國民黨於訓政時期依國防最高委員會決議所取得之不動產範圍,僅限於系爭房屋,而不及於其基地(即系爭土地),故行憲後以轉帳撥用之名義將系爭房屋之基地即系爭土地移轉所有權給國民黨,於法無據,此有臺灣省公產管理處39年10月31日召集有關機關協商解決國民黨前省黨部轉帳撥用房屋糾紛之決議:「省黨部轉帳房屋其所屬基地不予轉帳」等相關文獻可證。
三、至於國民黨以國防最高委員會第184次、第185次及第227次常務會議決議,主張系爭土地為其抗戰損失之補償一事,經查上開決議內容中並無任何有關抗戰損失之敘述,故無從證明系爭房屋或系爭土地為國民黨抗戰損失之補償。此外,依國史館現藏史料概述有關賠償委員會檔案之記載,賠償委員會成立之目的僅係為向日本求償而辦理調查統計抗戰公私損失,國民黨於聽證程序中提出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35年3月14日寅寰(35)署民字第2772號訓令亦記載:「抗戰期間,我國軍民所受日軍一切損失之賠償,應報由當地省市政府,轉呈中央統一辦理,任何人不得直接向日軍要求賠償」,可見當時辦理抗戰損失調查之目的在於統一由中央政府向日軍求償,並禁止其他人直接向日軍求償,此與系爭土地轉帳撥用之緣由無涉。又依照當時接收國內日本產業賠償我國損失記帳辦法第2條規定:「左列各款不得作為賠償之用:四、日人在我國所強佔之土地及強佔之鑛權」,因此系爭土地並不得作為抗戰損失賠償之用。
四、系爭土地追徵價額之計算方式: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政黨不當取得之財產如已移轉他人而無法返還予國家時,應就該政黨之其他財產追徵其價額,且追徵價額之計算應以「移轉時」之價格為準。由於系爭土地現均已被徵收或已移轉第三人而無法返還予國家,依上開規定應予追徵。已被徵收者以各縣市政府提供之徵收金額為計算;已移轉給第三人者,現因無從查得國民黨移轉系爭土地當時所獲取之實際金額,故以「移轉當時土地面積」乘以「當期公告現值」計算,若無當年期公告現值,則以最接近年期之公告現值計算,總計追徵金額為新臺幣864,883,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