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8月9日第143次委員會議紀錄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第143次委員會議紀錄
壹、時間:111年8月9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
貳、地點: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85巷9號1樓第1會議室
參、主席:林主任委員峯正
肆、出席人員:孫副主任委員斌、許委員有為、林委員聰賢、吳委員雨學、林委員詩梅、李委員福鐘、張委員世興、鄭委員雅方、饒委員月琴、賴委員瑩真
伍、列席單位(人員):本會調查一組、調查二組、行政組
陸、紀錄:調查組王惟聖
柒、確認本會111年7月26第142次委員會議紀錄。
捌、報告事項:
報告事項一、本會訴願及行政訴訟案件目前辦理情形。
決定:洽悉。
報告事項二、中國青年救國團就111年4月份退費預算實際支出金額,報本會備查。
決定:洽悉。
報告事項三、民族、民權、國家發展基金會就111年4月至6月支出情形,報本會備查。
決定:洽悉。
報告事項四、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就111年5月份營運支出預算實際動支金額,報本會備查。
決定:洽悉。
報告事項五、中華救助總會就111年6月份營運支出實際動支金額,報本會備查。
決定:洽悉。
玖、討論事項:
討論事項一、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中影公司股東會決議與本會簽立行政契約事之民、刑事訴訟相關法律費用,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符合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同意民事訴訟一審之律師公費30萬元、裁判費1萬7,335元,以及刑事背信告訴案地檢署偵查程序之律師公費10萬元。
討論事項二、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中影公司第三人股權買方等人提起民事訴訟之更二審擴張訴之聲明補繳裁判費用,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符合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同意民事訴訟之更二審擴張訴之聲明補繳裁判費用1,101萬4,359元。
討論事項三、中國青年救國團申請桃園國民運動中心緊急修復工程預算,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延長審查期間一次。
討論事項四、中國青年救國團申請111年8月份營運支出預算待許可項目,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該團(含該團全國共13處青年活動中心、18處縣市團委會及下轄70處學習中心、17處運動中心等單位)總團部社會處經常費「社會團務義工教育訓練活動」經費、總團部社會處經常費「舉辦專任幹部社會團務工作研討會及專長訓練」經費、總團部暑期青年自強活動「活動處營隊活動」經費、社教活動、社教研習班及各社教中心經費、中山運動中心2樓健身房送風機更新工程經費等項目合計2億8531萬5236元,符合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同意所請。
討論事項五、中國青年救國團臺北市內湖運動中心保證金更換銀行定存單設質案,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符合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同意所請。
討論事項六、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支付交通部行政訴訟律師酬金,提起討論。
決議:本案符合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同意支付交通部行政訴訟律師酬金15萬元。
討論事項七、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林森大樓租約調解案律師酬金,提起討論。
決議:本案符合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同意林森大樓租約調解案律師酬金10萬。
壹拾、臨時動議:無
壹拾壹、主席結論
壹拾貳、散會(上午11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