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0月7日就中央投資、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及其股權案舉行聽證公告
公告就「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及其股權是否應命移轉等」舉行第一次聽證。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臺黨產調一字第1050000145號
主旨:公告就「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及其股權是否應命移轉等」舉行第一次聽證。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5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6條、第8條第5項及第14條、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舉行聽證應行注意事項。
公告事項:
一、事由:本會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規定,就「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及其股權是否應命移轉等」進行調查,除函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充分陳述意見、提出證據,並邀請證人、學者、專家及有關政府機關提供專業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聽證時間:105年10月7日(星期五)上午9時整。
三、聽證地點: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5樓(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17號5樓)。
四、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姓名、名稱及地址如下,並同步刊登於本會網站(網址:http://www.cipas.gov.tw/):
(一)當事人:
1、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中山區八德路二段232號6樓)(以下簡稱中央投資公司)。
2、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中山區八德路二段232號6樓)(以下簡稱欣裕台公司)。
3、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台北市中山區八德路二段232-234號)(以下簡稱中國國民黨)。
(二)利害關係人:
1、中央投資公司董事長暨欣裕台公司董事長陳樹(臺北市中山區八德路二段232號6樓)。
2、中央投資公司董事暨欣裕台公司董事林恒志(臺北市中山區八德路二段232號6樓)。
3、中央投資公司董事暨欣裕台公司董事李永裕(臺北市中山區八德路二段232號6樓)。
4、中央投資公司董事暨欣裕台公司董事馬嘉應(臺北市中山區八德路二段232號6樓)。
5、中央投資公司監察人暨欣裕台公司監察人江美桃(臺北市中山區八德路二段232號6樓)。
五、爭點:
(一)中央投資公司及欣裕台公司是否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
(二)中央投資公司及欣裕台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陳樹等5人所持有之中央投資公司及欣裕台公司股權,是否受中國國民黨之信託而持有。
(三)中央投資公司及欣裕台公司之股權是否屬中國國民黨不當取得之財產,是否應命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
六、主要程序:
(一)由主持人說明事由、發言順序、時間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二)本會承辦單位報告事件之內容要旨。
(三)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陳述意見。
(四)證人、學者、專家及其他有關政府機關提供意見。
(五)主持人或經其同意之本會委員、承辦單位向當事人及其他到場人進行詢問,並請受詢者答復,以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經主持人同意後得對證人、其他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七、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親自出席或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並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委託書。
八、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
(一)當事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證人、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二)若認有行政程序法第33條之公務員迴避事由,得依法向本會申請迴避。
(三)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
九、表達出席意願之期限:為聽證進行之順暢及時間之控制,請擬出席聽證者於105年9月30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含單位名稱、出席者姓名、職銜及聯絡方式,參考格式如附件1)及對本事由相關意見,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提交本會。(地址:10486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85巷9號5樓,傳真號碼:(02)25097877,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十、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為使聽證順暢進行,擬於聽證會陳述意見者,請出席聽證者於105年9月30日前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書面意見及資料(參考格式如附件2)。聽證舉行後,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仍有補充意見,應於105年10月12日前以書面向本會提出。但前揭意見及資料提出者認有保密必要時,應於提出時敘明須保密之理由,並製作可公開之文件摘要,附加封面(參考格式如附件3),連同電子檔送交本會。
十一、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現有資料予以審議。
十二、聽證以我國語言舉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應自備翻譯人員。
十三、聽證之機關: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十四、旁聽事宜:
(一)本聽證開放一般民眾旁聽,並備有網路直播。為配合行政院公報刊登,本會於9/23(五)16:00開始收件受理申請。擬旁聽之民眾應於105年9月30日(五)17:00前,向本會提出「一般民眾旁聽聽證申請書」(如附件4),並請務必於信件或快遞主旨欄註明「第一次聽證程序旁聽申請」字樣。
(二)旁聽聽證申請書得以親送、郵件、快遞或傳真、電子郵件、線上表單(網址:http://cipas.kktix.cc/events/20161007)等方式向本會提出。因聽證場地及名額之限制,提交本表不代表已報名成功,旁聽名額合計共30名,本會將於申請截止後擇期統一抽籤,並以Email通知申請旁聽成功者(如無Email則改以電話通知)。
(三)依本會「舉行聽證應行注意事項」第20點之規定,旁聽者不得發言。對於發言者之意見陳述應避免鼓掌或鼓譟,並不得有其他干擾會議之行為。
十五、本會「舉行聽證應行注意事項」內容、出席聽證申請書、一般民眾旁聽聽證申請書及資料封面電子檔,請在此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