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之財產為不當取得財產之說明
本會前於107年8月7日召開第47次委員會議決議,認定其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復於今(26)日召開第142次委員會議決議,認定救國團現有財產中如附表1所列61筆土地、建物及13億9,449萬7,912元為不當取得之財產,命救國團移轉為國有;並認定如附表2所列9筆土地、建物為救國團不當取得之財產,但已移轉他人而無法返還,依法自救國團之其他財產中追徵2億4,057萬3,554元。本會調查結果及處分理由簡述如下:
一、救國團41年至58年隸屬於國防部時期為政府機構,非獨立於中華民國以外之權利主體,依法無從擁有自有財產,惟中國國民黨憑其威權統治時期黨國不分之執政優勢,違反法制而使救國團以自己名義於該期間內取得之土地、建物,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4條第4款規定之不當取得財產,應移轉為國有,已移轉他人而無法返還者,應追徵其價額。
二、另77年至80年間中國國民黨執政之行政院曾數次同意以「姓名更正」或「更名」為由,無償將原登記國有之不動產變更登記為救國團所有,無視「姓名更正」或「更名」於土地登記法令中本不應涉及權利歸屬變更之明白定義,亦屬中國國民黨藉其執政優勢而使救國團不當取得之財產,應移轉為國有,已移轉他人而無法返還者,應追徵其價額。
三、救國團長期依照中國國民黨之指示,深入校園從事國內校園政治偵防工作,藉由舉辦各類活動,「領導」青年學子之政治思想,甚至協助中國國民黨與情治單位於海外各校佈建細胞,蒐集留學生動向。為使救國團有效執行上開壓迫體制之工作,中國國民黨藉執政優勢,使救國團取得各項特權,如各級政府之金錢補助,無償使用公有土地興建活動據點,以及大規模動員機關及軍方人力物力協助舉辦自強活動等;救國團因此積累出如今可觀財產。換句話說,救國團當時各項收入,與其執行中國國民黨威權統治時期壓迫體制工作有關,更涉及濫用公有資源之特權行為,應認屬不當取得之財產。
四、救國團推定不當取得之財產(即現有財產)當中,屬82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部分,既涉及上述救國團執行中國國民黨壓迫體制工作而不當取得之財產,且救國團稱其目前保留最早一期財務報告為82年12月31日,而未提出更早之財務報告及會計帳冊,無資料足以證明確有其他來源正當之收入及其確切數額,故排除互助金(本會107年12月4日已許可救國團發還其員工)、退休準備基金(指定用途之負債準備)、助學貸款基金及急難濟助基金(可能包含各界捐款等非屬不當取得之財產在內,且屬指定用途之基金)等項目後,其餘均認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應移轉為國有。
五、至於救國團推定不當取得之財產(即現有財產)當中,屬82年12月31日後取得之部分,是否屬不當取得財產及其現存利益,而應移轉為國有,尚待後續調查,不在本次行政處分之範圍內,仍屬推定不當取得財產,依本條例規定救國團不得任意處分,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