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社團法人中華救助總會不當取得財產之說明
本會於今(23)日召開第110次委員會議決議,認定社團法人中華救助總會(下稱救總)其名下如附表所列不當取得之財產應移轉國有,已移轉他人而無法返還之不當取得財產需追徵價額。本會調查結果及處分理由簡述如下:
一、救總係由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下稱「中國國民黨」)奉蔣中正總裁指示籌備,於39年4月4日以「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名稱成立,80年間更名為「中國災胞救助總會」,再於89年間更名為「中華救助總會」。本會於109年9月22日召開第98次委員會議決議,認定其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
二、救總自成立之初,其人事費、事務費乃至於辦公處所即由國家負擔,所從事工作多涉及兩岸、軍事及國防等國家機敏任務。中國國民黨藉當時執政優勢,混淆政黨與國家間之分際,將國家核心任務交付救總執行,給予高額政府補助,並使救總以一民間組織身分,取得影劇隨票附勸大陸救濟金、勞軍救災捐款、鑽石救災獎券收入、一人一元捐獻運動之捐款、中央銀行支付之利息、美援經費及國際協款等,即有違政黨本質並悖於民主法治原則。救總歷年雖有取得國內外捐款等正當收入,惟遠低於其支用金額,可認該正當收入已花用殆盡。附表所列財產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4條第4款所規定不當取得財產之現存利益,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應移轉為國有或追徵其價額。
於本會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救總應移轉附表一所列不動產(及自處分作成日起至移轉為國有日止之孳息)為中華民國所有;經本會調查,附表一所列不動產含土地3329坪、建物4318坪、車位349坪,每年可收年租金約新臺幣4,900萬元,公告現值高達新臺幣8億352萬元。就附表二所列現金,救總應移轉「一人一元捐獻運動之捐款及中央銀行支付之利息」新臺幣3425萬1,630元及美金75萬1,937.37元為國有,並追徵其所獲台北縣土城市頂埔段溪頭小段54-2地號土地徵收補償金新臺幣579萬3,018元,總計約新臺幣6147萬4863元。另救總尚有約4億元之現金未在本次處分範圍內,是否屬不當取得財產之現存利益,而應移轉為國有,本會將持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