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3月23日黨產處字第110001號處分書
發布日期:2021/03/23
黨產處字第 110001 號處分主文:
一、被處分人應於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移轉如附表一所列財產(及自處分作成日起至移轉為國有日止之孳息)為中華民國所有。
二、重測前臺北縣土城市頂埔段溪頭小段54-2地號(現併入新北市土城區頂新段3地號)土地為被處分人已移轉他人而無法返還之不當取得財產,自第一項不當取得財產以外之被處分人其他財產追徵其價額新臺幣五百七十九萬三千一十八元(5,793,018元)。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處分書(黨產處字第 110001 號)全文附檔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