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10月7日「財團法人婦聯社會福利基金會名下美齡樓房地是否為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為不當取得財產」聽證紀錄
一、 基本資訊
(一) 主辦單位: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二) 聽證時間:109年10月7日(星期三)上午9時30分
(三) 聽證地點: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國際會議中心801會議廳(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1號8樓)。
(四) 公告:本會網站(https://www.cipas.gov.tw/news/328)
(五) 出席委員名單:林峯正、孫斌、許有為、林聰賢、李福鐘、張世興、鄭雅方(主持人)、林詩梅(主持人)、吳雨學、饒月琴、賴瑩真。
二、 事由:
就「財團法人婦聯社會福利基金會名下美齡樓房地是否為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不當取得財產之現存利益」舉行聽證。
三、 爭點:
(一) 財團法人婦聯社會福利基金會(下稱婦聯社福基金會)購買台北市成功段二小段94-1、95、97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興建台北市成功段二小段839號建物(即美齡樓,下稱系爭建物)款項,是否為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下稱婦聯會)之不當取得財產?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是否為前述不當取得財產之現存利益?
(二) 婦聯社福基金會是否無正當理由無償自婦聯會取得前述不當取得財產?
(三) 是否應命婦聯社福基金會移轉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為國有?
四、 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姓名及名稱:
(一)當事人:
1.財團法人婦聯社會福利基金會:代理人雷倩、輔佐人鍾張培士、秦舜英、李菊花、趙徐林秀、汲宇荷。
2.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代表人主任委員雷倩、代理人徐履冰律師、柏有為律師、高振格律師、輔佐人秦舜英、鍾張培士、趙徐林秀、邱淑女、秦慧珠、李菊花、宋曹琍璇、任家麟。
(二)利害關係人:無。
五、 學者、專家、證人及其他政府機關代表:
(一)學者、專家:黃啟峰。
(二)證人:無。
(三)其他政府機關代表:無。
六、 聽證紀錄
本聽證紀錄包括當事人提出之異議事由及主持人處理結果,當事人及 代理人、利害關係人之陳述,證人、學者、專家之陳述,詢問事項與受詢者答復等內容,如附件所載。當日影音紀錄(超連結:https://youtu.be/bBgbLMKdrJI)
七、 到場人提出之文書、證據清單如下:
(一) 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財團法人婦聯社會福利基金會109年10月5日以傳真方式提出之簡報、陳述意見書。
(二) 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109年10月7日現場提出之簡報、陳述意見書。
(三) 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109年10月14日(109)婦聯總字第032號函提出之PPT、婦聯會及婦聯社福基金會聽證會報告(文字版)、陳述意見書、聽證會後補充資料(一)-美齡樓使用圖說(照片)、聽證會後補充資料(二)-柏有為及高振格律師提供之「陳述意見續(一)書」。
八、 說明:聽證紀錄閱覽後提出之意見及處理結果
本聽證紀錄已由主持人本會鄭雅方委員、林詩梅委員,以及出席聽證之林峯正主任委員、孫斌副主任委員、許有為委員、林聰賢委員、李福鐘委員、張世興委員、吳雨學委員、饒月琴委員、賴瑩真委員閱覽完畢。除李福鐘委員有修正意見外,前述人員對本紀錄均無意見或未表示意見。本會審酌上開意見並調閱本次聽證程序之影音紀錄後,已為適當之修正。
經本會通知,當事人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所委任之代理人徐履冰律師、柏有為律師、高振格律師,學者專家黃啓峰先生,已於109年12月3日至本會閱覽聽證紀錄並表達意見。本會於審酌上開意見並調閱本次聽證程序之影音紀錄後,已為適當之修正。
經本會通知,當事人財團法人婦聯社會福利基金會於本會指定之時間、地點閱覽聽證紀錄並表達意見,惟其未到場閱覽。
九、 其他附件:
(一) 109年10月7日聽證程序出席人員簽到表(略)。
(二) 本會調查報告。
(三) 本會調查報告投影片。
(四) 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109年10月7日使用之簡報。
(五) 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109年10月7日提出之徐履冰律師陳述意見書。
(六) 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109年10月14日提出之:
1.婦聯會及婦聯社福基金會聽證會報告(文字版)。
2.聽證會後補充資料(一)-美齡樓使用圖說(照片)。
3.聽證會後補充資料(二)-柏有為及高振格律師提供之「陳述意見續(一)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