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會聲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7位法官迴避案之說明
發布日期:2020/09/02
司法院甫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第2條、第4條第1款、第2款、第8條第5項前段及第14條規定均不違憲乙事,作成釋字第793號解釋。不只一位大法官在協同意見書及不同意見書中,呼籲本會處理不當黨產時應心存善念,以和解共生之精神,讓爭訟早日結束等節,與本會向來立場一致,本會敬表贊同,並將持續以此原則執行黨產條例賦予本會之各項法定職權。
在達成和解共生此一終極目標前,本會不得不在此提醒,如附表所示,目前繫屬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12件訴訟(註1)中,有9件分案予本次向法院聲請釋憲之第二、六、七庭(註2)法官審理,而由本次聲請釋憲之7位法官參與組成合議庭。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共7庭30位法官之人員配置以觀,實甚為集中。
且此次聲請釋憲之法官,於釋憲聲請書、補充理由書及新聞稿中,已明白對本會組成、行政處分作成程序、追討黨產乃至於轉型正義等均表達反對立場,客觀上堪認由此次聲請釋憲之法官續行審判容有偏頗疑慮,縱使審結判決,其結果亦難昭公信,故本會謹依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鍾啟煒、李君豪、陳金圍、畢乃俊、陳心弘、林麗真、林淑婷等7位法官迴避相關案件之審判。
註1:不包括因不同意政黨或附隨組織處分財產之行政處分所衍生訴訟。
註2:即109年8月27日新事務分配表所列第四、五、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