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參與黨產條例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新聞稿
發布日期:2020/06/30
本會作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之主管機關,參與今日(6/30)107年度憲三字第15號等聲請解釋案,在聲請人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承審法官未出席的情況下,本會由林峯正主任委員、孫斌專任委員、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林明昕教授及中興大學法律學系陳信安副教授代表出席,就大法官所詢爭點逐一說明,表達黨產條例相關規定均合憲之意見(詳參附件)。
我國經歷近40年威權統治,由於分期付款式的民主轉型進程,一直要到2016年,始完成國會的政黨輪替,臺灣才在此時首次出現對於過往不公義的財產秩序,進行系統性調查、修復及彌補的黨產條例。可以說,黨產條例正是轉型正義的序曲。
回顧過去,本次黨產條例合憲性言詞辯論,是我國大法官首次審理轉型正義概念。大法官將決定臺灣是否能有機會以「法治」的方式實現轉型正義,並肯認:國家應該積極勇敢地面對及處理過往近40年間威權體制對於憲政秩序、財產秩序的侵害。
綜觀我國的釋憲史,從威權走向民主的政治轉型過程,大法官一直扮演積極的角色,作出許多促進政治自由化與民主化的解釋文,例如促成國會全面改選、終結萬年國代的釋字第261號解釋;開放集會自由與結社自由的釋字第445號解釋、第479號解釋與第644號解釋,在在顯示大法官對於自由民主價值的堅持。
我們相信,大法官本於「憲法守護者」的職責,在我國的民主持續深化的過程,必會守護臺灣人民追求自由民主、公平正義的決心,此時,正是對黨產條例做出全面合憲宣告的「憲法時刻」。我們期盼大法官會讓威權體制劃下早該結束的句點,跨出司法面對轉型正義的起點,讓臺灣社會早日完成不當黨產的清理,回復應有的財產秩序,將政黨、附隨組織不當取得的財產,該人民的還給人民、該國家的還給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