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監察院聲請釋憲之聲明
關於監察院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聲請釋憲一事,本會聲明如下:
一、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由此可知,監察院得聲請釋憲之情形,僅限於針對其行使職權之憲法疑義,或其因行使職權而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憲法爭議,或其行使職權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之疑義。
二、據監察院聲請解釋憲法理由書所載,其主張係因民眾陳情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本條例)涉有違憲疑義而自動調查,從而因行使調查權適用本條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但監察院所行使之調查權係依據憲法第95條並適用監察法之規定,與本條例毫無關聯,且監察院並無適用本條例之職權,實不宜以機關身分提起本件釋憲,否則將違反權力分立。另司法院大法官第1363次會議就監察院聲請釋憲案所為之不受理決議亦謂:「聲請人認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第七項及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有違憲疑義,然前者係有關檢察總長之任命方式,後者係有關特別偵查組織。而依聲請書所載,聲請人於本件中所行使之職權,係憲法第九十五條及第九十七條及監察法第十四條所定之調查權及彈劾權,其所調查及彈劾之對象固為檢察總長,惟於本件中行使調查權及彈劾權時,並未適用上開法院組織法之規定。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爰請大法官依上開一貫見解,依法不受理本件釋憲聲請案,以符憲政權力分際。
此外,本會已於今日召開之委員會議決議,將在106年4月27日(星期四)上午10時,就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是否為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乙案舉行公開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