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4月29日就「社團法人中華救助總會(原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及其財產是否為不當取得財產」舉行聽證公告
主旨:公告就「社團法人中華救助總會(原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及其財產是否為不當取得財產」舉行聽證。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5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6條、第8條第5項及第14條、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舉行聽證應行注意事項。
公告事項:
一、 本會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規定,就「社團法人中華救助總會(原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及其財產是否為不當取得財產」進行調查,除函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提出證據,並邀請證人、學者、專家及有關政府機關提供專業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 聽證時間:109年4月29日(星期三)上午9時30分。
三、 聽證地點: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國際會議中心801會議廳(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1號8樓)。
四、 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姓名、名稱及地址如下,並同步刊登於行政院公報:
(一) 當事人:社團法人中華救助總會(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7號2樓)。
(二) 利害關係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台北市中山區八德路2段232、234號)、財團法人中華文化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7號2樓)。
五、 爭點:
(一) 社團法人中華救助總會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組織?是否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中國國民黨之實質控制?
(二) 社團法人中華救助總會如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其財產是否為不當取得財產,而應命移轉為國有或追徵其價額?
六、 主要程序:
(一) 由主持人說明事由、發言順序、時間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二) 本會承辦單位報告事件之內容要旨。
(三) 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陳述意見。
(四) 證人、學者、專家及其他有關政府機關提供意見。
(五) 主持人或經其同意之本會委員、承辦單位向出席聽證之當事人及其他到場人進行詢問,詢問內容應與事件相關,並請受詢者答復,詢答過程得採一問一答方式進行之;以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經主持人同意後得對證人、其他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七、 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親自出席或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並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委託書。
八、 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
(一) 當事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證人、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二) 若認有行政程序法第33條之公務員迴避事由,得依法向本會申請迴避。
(三)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
九、 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及本會卷宗閱覽須知之規定申請閱卷事宜。
十、 表達出席意願之期限:為聽證進行之順暢及時間之控制,請擬出席聽證者於109年4月22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含單位名稱、出席者姓名、職銜及聯絡方式,參考格式如附件1)及對本事由相關意見,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提交本會。(地址:10486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85巷9號5樓,傳真號碼:(02)25097877,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十一、 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為使聽證順暢進行,擬於聽證會陳述意見者,請出席聽證者於109年4月24日前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書面意見及資料(參考格式如附件2)。聽證舉行後,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仍有補充意見,應於109年5月4日前以書面向本會提出。但前揭意見及資料提出者認有保密必要時,應於提出時敘明須保密之理由,並製作可公開之文件摘要,附加封面(參考格式如附件3),連同電子檔送交本會。
十二、 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現有資料予以審議。
十三、 聽證以我國語言舉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應自備翻譯人員。
十四、 聽證之機關: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十五、 旁聽事宜:礙於場地限制,本聽證僅提供全程網路直播,不開放一般民眾旁聽。
十六、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措施或本次聽證相關事宜倘有異動,將即時公布於本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