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已追回財產概況
發布日期:2018/12/18
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24條之規定,本會應定期就取回或追徵其價額之不當取得財產進行公告,以利社會大眾了解本會清理及收回不當黨產之進度;另依同條例第25條之規定,如公告之不當取得的財產,原本即是屬於政黨或其附隨組織自我國人民或於我國設立之法人或團體所取得的部分,原權利人或依法繼受該權利之人,得於本會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本會申請回復權利。此項權利回復的行政處分,是以原物返還為原則,不能依原物返還的話,給付相當之價額。但不得超過依本會公告所實際取回或追徵價額之財產價值。
截至目前為止,本會送請行政執行署協助執行之追徵案件及已追回情形,請參閱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