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結果新聞稿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回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結果新聞稿
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今日(23日)針對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投公司)、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裕台公司)聲請停止執行本會所作之黨產處字第105001號處分,亦即認定中投公司與欣裕台公司為國民黨之附隨組織之裁定,本會回應如下:
一、 中投公司、欣裕台公司與國民黨皆針對本會認定中投公司與欣裕台公司為中國國民黨的附隨組織之行政處分提起停止執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定意旨清楚指出,本會認定為附隨組織的處分為確認效力,不會直接導致難以回復之損害。本會之訴訟代理人高涌誠律師表示,北高行的言下之意,就是黨產會基於條例的權責,有權力的正當性做這樣的認定,因此這個處分不應該停止執行。
至於中投公司與欣裕台公司的交易安全方面,不只中投公司與欣裕台公司的財產並不會因為本會認定為附隨組織的處分而導致任何損害,本會對於未來應該歸還於全民的資產,會更善盡保全財產價值的責任,自本會作出認定附隨組織之處分以來,中投公司與欣裕台公司也曾多次向本會申請動用營運經費之許可,本會皆為了保持兩家公司正常營運而予以同意,因此中投公司與欣裕台公司更不可能在財產上有所謂難以回復的損害,沒有需要停止執行的要件存在。
二、 本會肯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所作的裁定,這樣的裁定意旨不僅明確肯認了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的立法精神,自國家或人民所得之不當取得財產應該被妥善保存與處理,同時也藉由這樣的裁定肯認了本會依黨產條例所應盡的職責。
透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5年12月16日與今日作出的兩份裁定,裁定意旨指出,未來國民黨不得動用其所持有之中投公司與欣裕台公司的股權,此外,由於中投公司與欣裕台公司皆被認定為國民黨之附隨組織,為了保存應該還給全民的財產價值,依據黨產條例第9條禁止處分的相關規定,中投公司與欣裕台公司如需動用或處分其財產,未來在符合黨產條例第9條第1項但書的情況下,可以向本會申請認定或申請許可,否則其處分財產之行為將無效或被處以罰鍰。
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近日來所作出的兩份裁定,已經明示了國民黨不該再繼續使用從中投公司與欣裕台公司所得之不當取得財產,也就包含了中投公司與欣裕台公司匯入永豐銀帳戶之股利,以及從中轉化成九張台支支票的財產;但為了顧及勞工權益,本會希望國民黨不管認為是法定義務、正當理由或許可事項,都可以來跟本會做申請認定或許可,本會將會就具體事項做充分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