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結果新聞稿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回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結果新聞稿
針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投公司)、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裕台公司)與本會間105年停字第125、127、128號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裁定結果,本會回應如下:
一、法院認為本會處分可分為二個部分,一是先認定國民黨所持有之中投及欣裕台股權是不當取得財產的確認處分(原處分1),二是再命移轉為國有之下命處分(原處分2)。
北高行的裁定意旨認為,在本會黨產處字第105005號,命國民黨應移轉其持有之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之全部股權為中華民國所有的行政處分,包含兩件事,一是認定國民黨所持有的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股權為不當取得之財產,第二則是命國民黨將上述股權移轉為國有。
二、就命移轉為國有的部分,法院認為應該等到行政訴訟終局確定後,再決定是否移轉給國有,讓相關爭議能夠在司法訴訟中釐清,故裁定准予停止執行移轉為國有的部分。
就北高行准予這部分的處分停止執行,本會主張股權難以回復的見解有待商榷,在一般的見解中,公司本身並不會涉入公司背後股權的爭議,況且股權移轉為國有後該如何處置,行政院並沒有定論。因此本會對於法院直接採認聲請人的說法表達遺憾;此外,將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收回國有,實際上更是確保了這兩家公司的交易安定,國家為了全體國民的利益,一定會盡力去使中投及欣裕台獲得最大的利益,並不會隨便去拆解,早日將股權移轉為國有實際上才是對商業交易雙方最好的處理方式,本會對於北高行並不採認此見解感到遺憾。
但除此之外,北高行的裁定特別指出,「俟本案行政訴訟終結確定後,再決定是否繼續執行,不但有助於調查及處理政黨、附隨組織是否不當取得之財產之釐清,對於黨產條例所欲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以落實轉型正義之立法目的,亦有相當之幫助。」
本會認為,雖然在這部分(原處分2)被停止執行,但北高行的裁定意旨也指出,此停止執行是為了能夠讓相關爭議,透過本案訴訟的正式程序加以釐清並同時落實轉型正義之精神,由此可見,北高行做出此裁定與本會一直以來所秉持的精神是相似的,本會也認同透過更完善的程序,去釐清相關事實,是台灣社會在歷經轉型正義的階段所必經的過程,本會也會透過後續訴訟將相關事證向台灣社會一一示明,以昭公信。
三、針對認定國民黨所持有之中投及欣裕台股權是不當取得財產的確認處分,這部分北高行的裁定意旨否准停止執行之聲請,也就是說,對於這部分,本會的處分依然有效,北高行正面肯認了本會認定國民黨持有之中投及欣裕台的股權,屬於不當取得之財產。
同時,在北高行的裁定中,也明文指出,若停止這部分的處分,將難以避免脫產的情形發生,造成日後無法讓不當取得之財產返還給全民,因此認定這部分的處分必須繼續執行,也就是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9條第1項禁止處分的效力,依然繼續執行。也就是說,就算股權暫時停止移轉為國有,國民黨所持有之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之股權,依然是本條例第4條第4款、第5條第1項所規定的不當取得之財產,也因此依然有第9條第1項禁止處分的效力,因此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之股權跟股利依然被禁止處分。
四、最後,本會雖遺憾此裁定准予了部分的停止執行,不過透過這個裁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確實肯定了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的正當性,以及本會執行相關業務之正當性,同時也肯認了對於不當取得之財產有加以保全之必要,本會樂見北高行肯定了本條例落實轉型正義的立法目的,未來本會也會繼續秉持這樣的精神,透過司法程序,和台灣人民共同省思民主政黨的真諦,以期創造公平的政黨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