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就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結果回應說明
發布日期:2018/08/03
針對最高行政法院以107年度裁字第1150號裁定駁回本會聲請抗告決定,本會回應如下:
一、 本件裁定緣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北高行)以105年度訴字第1685號、1734號、1720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會雖知北高行有權聲請釋憲,而抗告終將被最高行駁回,仍基於不同意北高行於前述案件審理中,未善盡調查程序,給予本會表示意見,即率爾裁定停止審判,因此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
二、 觀察最高行政法院新聞稿,並未就黨產條例合憲與否表示意見,而是引用憲法、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2項規定,審查北高行釋憲聲請合法性後,裁定認北高行有權聲請釋憲,此為本會抗告之初預料可能結果,本會對此表示尊重。
三、 不當黨產的追討,乃臺灣邁向實質法治國、落實政黨公平競爭的關鍵性政治改革工程。儘管面臨來自內外的諸多阻力,本會將會勇於挑起轉型正義先驅者的責任,恪守依法行政原則,繼續為臺灣這塊土地的民主憲政秩序全力備戰。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期間,本會仍將繼續依黨產條例立法意旨依法行政,續行不當黨產調查、處分等業務,不負國人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