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次委員會議會後新聞稿
本會於今(24)日召開第46次委員會議,決議就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下稱中國國民黨)以違反法令等悖於政黨本質及民主法治原則方式取得臺北巿中正段三小段104地號土地及原地上建物(下稱舊中央黨部土地及原地上建物)並已移轉他人之追徵案,追徵其價額共計新臺幣11億3,973萬6元。
本件處分事實及理由簡述如下:38年中央政府遷台後,中國國民黨即逕遷入臺北市中山南路11號國有房地使用,在不具備國有財產法規定借用主體為行政機關且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之情形下,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借用舊中央黨部土地及原地上建物至60年11月30日。於借用契約屆滿後,又未依規定將舊中央黨部土地及原地上建物無償返還國家,而持續無權占用至72年3月31日。甚且自72年4月起,在不具國有財產法規定之承租資格下,租用舊中央黨部土地及原地上建物至80年11月間。79年間,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不察上述情形,竟以收回確有困難不宜招標比價為由,直接將舊中央黨部土地及原地上建物讓售予中國國民黨。
綜觀上述中國國民黨無權占用、借用、租用,乃至最後讓售舊中央黨部土地及原地上建物之行為,並無合法權源甚且違反行為時之國有財產法等法律規範,足證中國國民黨以黨國不分之優勢執政地位,取得舊中央黨部土地及原地上建物,而使其享有此一不當取得財產之利益,已違反政黨機會平等及實質法治國原則。
綜上,本會認定中國國民黨取得舊中央黨部土地及原地上建物,核屬黨產條例所稱之不當取得財產,惟原地上建物不僅已拆除改建,並連同土地一併出售移轉於張榮發基金會,故依黨產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為追徵處分,依法應就該黨之其他財產追徵其價額。追徵價額之計算,依法以移轉時之價格為準,並應扣除該次交易繳納國庫之增值稅款。依上開相關規定本件處分(黨產處字第107004號處分)就中國國民黨不當取得舊中央黨部土地及建物共追徵11億3,973萬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