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就民主行動黨因逾限未申報財產違反黨產條例事件處以罰鍰新聞稿
發布日期:2018/04/26
依黨產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凡在民國76年7月15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的政黨,皆為本條例適用的對象。經本會函詢內政部民政司,黨產條例所指稱的政黨包括:中國國民黨、中國青年黨、中國民主社會黨、中國新社會黨、中國中和黨、民主進步黨、青年中國黨、中國民主青年黨、民主行動黨、中國中青黨,共計10個政黨。
依黨產條例第8條規定,上開10個政黨皆對本會負有申報財產之義務,其中除了中國民主社會黨、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及中國青年黨已向本會申報財產外,尚計有6個政黨未履行其申報義務。
承上所述,本會隨即調查逾期未申報之6個政黨的政黨備案及負責人等相關資料,除民主行動黨外,另5個政黨的代表人皆已亡故且未另行改選,縱然裁罰亦因無代表人可供送達處分書,經本會第40次委員會議決議不予處理。至於民主行動黨逾期未向本會申報財產而違反黨產條例之不作為一事,處以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上開6個政黨逾期未向本會申報財產案之調查報告,以及就民主行動黨因違反黨產條例行為處以罰鍰之處分書,皆已公告於本會官方網站(https://www.cipas.gov.tw/gazettes/170)。